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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湖北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9-03-13 / 閱讀:345

          為了切實規范湖北省出資企業資產租賃行為,堵塞國有資產監管漏洞,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湖北省近日出臺了《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從五方面加強監管,規范省出資企業資產租賃行為。
          
          一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該辦法的適用范圍對省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全覆蓋,明確各企業是資產租賃行為的責任主體,省出資企業對各級子企業承擔監管責任,并要求各企業須建立健全資產租賃管理制度,實行制度備案管理。
          
          二是堅持公開透明操作。要求各企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招租方案,公開招租擇優確定承租方,并提前10個工作日公開發布招租公告。對資產租賃年均租金底價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三是明確租賃內容規范。辦法規范了租賃底價、租賃期限等內容的確定方式,規定各企業將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須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并經省出資企業備案,作為確定租金底價的參考依據。企業資產租賃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特殊情況不超過10年,租賃期滿須收回重新招租。
          
          四是嚴格內部決策程序。規定省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企業整體資產租賃情況應作為企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充分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五是強化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規定省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資產租賃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印發《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資產租賃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出資企業,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規范省出資企業資產租賃行為,我委制定了《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經省政府國資委2019年2月25日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省政府國資委
          
          2019年3月1日
          
          ▼▼▼
          
          省政府國資委出資企業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省出資企業資產租賃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及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資產租賃是指省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作為出租方,將其擁有的土地、房產、設施設備、廣告位等資產租賃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經營行為。下列情形除外:(一)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二)企業承辦的專業市場、商場按市場規則組織的對外招租;(三)物業管理公司從事的經營業務;(四)由政府批準企業承辦的產業園區對外招商引資項目(企業自有資產除外)的;(五)企業住房租賃給本企業職工居住的;(六)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條 省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是資產租賃行為的責任主體。省出資企業對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承擔監管責任,應建立資產租賃管理臺賬,全面、準確掌握各級子企業租賃資產數量、資產租賃方式、資產租賃管理等情況,加強對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的監管。
          
          第四條  省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建立資產租賃管理制度,明確資產租賃管理的職責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等。省出資企業各級子企業制定的資產租賃管理制度報省出資企業備案。
          
          第五條  資產租賃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在廣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礎上,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提高企業資產的利用效益,實現企業資產價值最大化。
          
          資產租賃年均租金底價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具體流程可參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資產租賃年均租金底價100萬元以下的項目,企業可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也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公開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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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省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在資產租賃前應當制定招租方案,招租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擬租賃資產的產權狀況、實物現狀、資產明細清單、租賃用途、租賃期限、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確定依據、招租方式、租金收繳辦法、租金的管理辦法、租賃合同文本等。租賃原則上不得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第七條  省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應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并經省出資企業備案,作為確定租金底價的參考依據。賬面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資產租賃,可通過市場調查分析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對擬出租資產的租金進行估價或詢價,根據市場價格、供需情況、資產的實際狀況、資產的價值補償等因素綜合確定,其中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一般以周邊相同地段,類似功能、用途參照物的市場租賃價格作為確定招租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設備一般以同類設備的市場租賃價格作為確定招租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八條  省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應根據企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資產租賃期限。資產租賃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對承租方投資金額大、回收期長等特殊情況的租賃項目,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資產租賃期滿后,應當及時收回資產重新進行招租。
          
          第九條  企業資產租賃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本企業網站和信息公開欄、租賃業務中介網站、擬出租資產現場、報刊雜志等媒體對外公開披露信息,發布招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其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企業名稱、出租資產的詳實地理位置、數量、面積、設備型號、租賃期限、競租人條件、用途限制、招租底價、競租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競價方式、交租方式及其他附加條件等。
          
          第十條  省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發生資產租賃時,應當與承租方簽訂規范的資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資產狀況,出租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年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條款等。合同中應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對于租賃期限較長、租賃價格較高的租賃合同,應由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對合同重點內容進行審核,并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第十一條 省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企業整體資產租賃情況應作為企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充分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二條  省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規范資產租賃合同等檔案管理,資產租賃收入納入企業統一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場的招租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租金底價、變更承租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新的租金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租賃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省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內部決策,可采取協議方式租賃:
          
          (一)省出資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的租賃行為;
          
          (二)企業資產因空間或結構原因無法單獨租賃,必須與其他業主共同租賃的;
          
          (三)辦公、經營場所等資產作為經營業務承包或合作附加條件的租賃行為;
          
          (四)其他有規定不宜公開招租或可協議方式招租的情形。
          
          第十五條  企業不得通過化整為零、調整租賃資產賬面值等方式規避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省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資產租賃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來源:湖北省國資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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