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發布《關于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
(來源: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58號
(關于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的要求,支持在綜合保稅區發展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保稅貨物租賃
(一)本公告適用于租賃企業和承租企業以綜合保稅區內保稅貨物為租賃標的物(以下簡稱“租賃貨物”)開展的進出口租賃業務。
(二)本公告所稱“租賃企業”是指在綜合保稅區內設立的開展租賃業務的企業或者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
本公告所稱“承租企業”是指與租賃企業簽訂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向租賃企業支付租金的境內區外企業。
(三)租賃企業應當設立電子賬冊,如實申報租賃貨物進、出、轉、存等情況。
(四)租賃貨物進出綜合保稅區時,租賃企業和承租企業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向海關申報。承租企業對租賃貨物的進口、租金申報納稅、續租、留購、租賃合同變更等相關手續應當在同一海關辦理。
(五)租賃貨物自進入境內(區外)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六)租賃進口貨物需要退回租賃企業的,承租企業應當將租賃貨物復運至綜合保稅區內,并按照下列要求申報:
1.原申報監管方式為“租賃貿易”(代碼“1523”)的租賃進口貨物,期滿復運至綜合保稅區時,監管方式申報為“退運貨物”(代碼“4561”);
2.原申報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代碼“1500”)的租賃進口貨物,期滿復運至綜合保稅區時,監管方式申報為“租賃不滿一年”(代碼“1500”);
3.運輸方式按照現行規定申報。
(七)租賃進口貨物需要辦理留購的,承租企業應當申報進口貨物報關單。對同一企業提交的同一許可證件項下的租賃進口貨物,企業可不再重新出具許可證件。
(八)租賃企業發生租賃資產交易且承租企業不發生變化的,承租企業應當憑租賃變更合同等相關資料向海關辦理合同備案變更、擔保變更等相關手續。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向綜合保稅區海關按照以下方式辦理申報手續:
1.綜合保稅區內租賃企業間發生資產交易的情況:承租企業及變更前的租賃企業向海關申報辦理退運回區相關手續;租賃企業按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保稅貨物流轉手續;承租企業及變更后的租賃企業向海關申報租賃進口貨物出區手續。
2.租賃企業與境外企業發生資產交易的情況:承租企業或租賃企業可以采取形式申報、租賃貨物不實際進出境的通關方式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運輸方式填報“其他”(代碼“9”)。
3.對同一許可證件項下的租賃進口貨物,企業可不再重新出具許可證件。
(九)保稅貨物由綜合保稅區租賃至境外時,租賃企業應當向海關申報出境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租賃貿易”(代碼“1523”)或者“租賃不滿一年”(監管方式代碼“1500”),運輸方式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租賃貨物由境外退運至綜合保稅區時,租賃企業應當向海關申報進境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代碼“4561”)或者“租賃不滿一年”(代碼“1500”),運輸方式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十)租賃企業開展進出口租賃業務時,租賃貨物應當實際進出綜合保稅區。對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不具備實際入區條件的大型設備,可予以保稅,由海關實施異地委托監管。
(十一)租賃貨物進入境內(區外)時,海關認為必要的,承租企業應當提供稅款擔保。經海關核準,承租企業可以使用《海關租賃貨物保證書》(詳見附件1)辦理租賃進口貨物海關擔保手續。
(十二)有關租賃進口貨物其他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218號、235號修改)執行。
二、期貨保稅交割
(一)期貨保稅交割,是指指定交割倉庫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作為交割標的物的一種銷售方式。
(二)綜合保稅區內的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應當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相關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交易場所(以下簡稱“期交所”)開展。期交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應當與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并實時向海關提供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標準倉單、保稅標準倉單質押等電子信息。#p#分頁標題#e#
(三)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貨物品種應當為經國務院期貨相關管理機構批準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期交所上市品種。
(四)綜合保稅區內倉儲企業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期交所認可的交割倉庫資質;
2.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3.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對期貨保稅交割有關的采購、存儲、使用、損耗和進出口等信息實現全程跟蹤,并如實向海關聯網報送物流、倉儲、損耗及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其他數據;
4.具備開展該項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能夠對期貨保稅交割貨物實施專門管理。
(五)期交所應當將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貨物品種及指定交割倉庫向海關總署備案。
(六)交割倉庫應當通過設立電子賬冊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
(七)綜合保稅區內貨物參與期貨保稅交割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申報,并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保稅核注清單的備注欄注明“期貨保稅交割貨物”。
(八)期貨保稅交割完成后,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申報:
1.需提貨出境的,交割倉庫應當憑期交所出具或授權出具的保稅交割結算單(參考模板詳見附件2)和保稅標準倉單清單(參考模板詳見附件3)等交割單證(以下簡稱“交割單證”)作為隨附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出境申報手續。
2.需提貨至境內(區外)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憑期交所出具或授權出具的交割單證等作為隨附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進口申報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環節稅款。
3.需提貨至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按照保稅間貨物流轉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申報時應當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保稅核注清單的備注欄注明“期貨保稅交割貨物”及保稅交割結算單號。
(九)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以下簡稱“倉單持有人”)需要開展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的,倉單持有人應當委托交割倉庫向主管海關辦理倉單質押備案手續,并提供《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備案表》(詳見附件4)。
(十)交割倉庫應當對貨物做好質押標記。
(十一)倉單持有人需要解除質押的,應當委托交割倉庫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倉單質押解除手續,并提交解除質押協議和《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解除備案表》(詳見附件5)。解除質押時,同一質押合同項下的倉單不得分批解除。
(十二)海關總署對綜合保稅區內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特定事項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關租賃貨物保證書.doc
2.保稅交割結算單(參考模板).doc
3.保稅標準倉單清單(參考模板).doc
4.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備案表.docx
5.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解除備案表.docx
海關總署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下載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64650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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