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銀保監會最新通知!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有這些新門檻 | 附全文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0-01-14 / 閱讀:403

          1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關于消費金融公司的設立做出了一些調整。
          
          新流財經從中對比了幾條比較重要的細則: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中:
          
          新:(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舊:(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新:(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舊:(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新:(九)境外金融機構應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舊:(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已設有分支機構,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新:(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舊:(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新:(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舊:(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新:(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舊:(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具備前款第二、四、五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其中,關于財務標準,本次意見稿中不再要求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另外,關于籌建與開業,給予了更明確的時間規定。
          
          第六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六十六條 籌建消費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申請,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并初步審查、銀保監會審查并決定。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六十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保監會和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六十八條 消費金融公司開業,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申請,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并決定。省級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保監會。
          
          第六十九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省級派出機構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發證機關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不難看出,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門檻越來越高。
          
          以下為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設立部分內容:
          
          第五節 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設立
          
          第五十八條 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p#分頁標題#e#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五十九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并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并且出資額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
          
          第六十條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應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具備前款第三項至第九項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六十一條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二)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具備前款第二、四、五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第六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消費金融公司股權;
          
          (七)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八)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
          
          (九)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
          
          (十)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
          
          (十一)其他對消費金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六十三條 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遵守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下列內容:
        #p#分頁標題#e#
          
          (一)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二)應經但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股東,不得行使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
          
          (三)對于存在虛假陳述、濫用股東權利或其他損害消費金融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費金融公司與其開展關聯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費金融公司股權的限額等,并可限制其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權利;
          
          (四)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采取風險處置措施、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轉讓、涉及司法強制執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體間轉讓股權等特殊情形除外);
          
          (五)主要股東應當在必要時向消費金融公司補充資本,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
          
          第六十四條 消費金融公司至少應當有1名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并且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資人。
          
          第六十五條 消費金融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六十六條 籌建消費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申請,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并初步審查、銀保監會審查并決定。決定機關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六十七條 消費金融公司的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銀保監會和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籌建延期報告。籌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籌建許可。
          
          第六十八條 消費金融公司開業,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擬設地省級派出機構提交申請,由省級派出機構受理、審查并決定。省級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抄報銀保監會。
          
          第六十九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開業核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消費金融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不能按期開業的,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省級派出機構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核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發證機關收回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來源:新流財經?


        上一篇:最新!上交所對城投企業債券融資七大監管問答!
        下一篇:銀保監會:融資租賃公司不得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1. <menuitem id="kyo6t"><em id="kyo6t"></em></menuitem>
          2. <track id="kyo6t"></track>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td id="kyo6t"></td></div></track>
            <track id="kyo6t"><span id="kyo6t"></span></track>
            <tbody id="kyo6t"></tbody>
            <track id="kyo6t"><div id="kyo6t"></div></track>
          3. 金瓶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