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廈門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各相關單位:
《廈門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現予以印發。
廈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日
廈門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為,促進融資租賃公司健康發展,防范化解相關金融風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指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三條 從事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廈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對本市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監督管理,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風險防范和處置等工作。
各區(管委會)應當指定一個部門(以下簡稱區監管部門)配合市金融監管局做好本轄區內注冊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屬地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 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融資租賃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租賃”字樣;
(二)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包括股東應當具有出資能力,以自有資金出資,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和抽逃資本。控股股東(主發起人)原則上應當持續經營2年以上,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1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65%,凈流動資產大于出資額,實施本項目投資后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五)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融資租賃公司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專業子公司和特殊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不受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第六條 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向市金融監管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擬設融資租賃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組織架構、主要業務模式、設立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內容;
(二)持有5%以上股權股東的資信材料。企業法人股東應當包括最近2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企業信用報告、出資能力專項審計報告等;自然人股東應當包括身份證明、個人信用報告、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承諾書、出資能力專項審計報告等;
(三)股東出資的驗資報告;
(四)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個人信用報告等;
(五)公司業務規范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第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申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
(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2年以上;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熟悉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五)擬設分支機構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融資租賃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對于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有批準或者備案等要求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要求履行批準或者備案等手續。#p#分頁標題#e#
第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市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擬設分支機構名稱、住所、負責人、組織架構、主要業務模式、設立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內容;
(二)融資租賃公司的資信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設立批準文件或者證明其納入監管名單的相關文件、近2年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情況、近2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三)融資租賃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該司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書面意見;
(四)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資格材料;
(五)擬設分支機構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融資租賃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對于異地設立分支機構要求辦理批準手續的,還應當提交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其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本市依法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在本市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國家及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有關規定,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分支機構設立情況書面報告市金融監管局。
第十條 正常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名稱、住所或營業場所,擴大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經市金融監督管理局同意。
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后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本指引規定的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所應具備的條件。變更后的股東應當符合本指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自獲批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市金融監管局可以收回原批準文件,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市金融監管局確認,由市金融監管局收回原批準文件,并及時公告其終止經營。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有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后回租、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為載體。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租賃物購置、價值評估與持續監測、未擔保余值管理、租賃物處置等制度,強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租賃物權屬關系。
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行業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融資租賃公司對委托租賃、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征信機構提供和查詢融資租賃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產;#p#分頁標題#e#
(五)國家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財務會計、風險管理、關聯交易、資產質量、風險準備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8倍。風險資產總額按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后的剩余資產確定。
融資租賃分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凈資產總額按母公司合并報表口徑計算。
第二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
第二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四)全部關聯度。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五)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同時滿足本指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飛機、船舶、集成電路融資租賃業務,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可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相關監管規定由市金融監管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要服務對象、內部管理水平、風險狀況等,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十七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并完善地方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做好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的實時監測、統計分析、風險預警、評估處置和信息發布等工作。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上一年度本轄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和監督管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接入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和廈門市地方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等,全面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業務經營信息等各項數據,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金融監管局和區監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所報送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監管局和區監管部門報告:
(一)重大關聯交易,即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5%以上,或者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融資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10%以上的交易;
(二)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債務;
(三)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20%的或有負債;
(四)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五)重大待決訴訟、仲裁;
(六)發生群體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發事件;
(七)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
(八)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九)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十)公司或其主要法人股東依法解散、申請破產或者被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 市金融監管局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四)檢查相關系統。
市金融監管局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p#分頁標題#e#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市金融監管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阻礙或者隱瞞。
第三十一條 市金融監管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可以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可能危及公司正常經營、償付能力和資信水平,或者影響地區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市金融監管局和區監管部門報告,市金融監管局和區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
第三十四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相關違法行為信息;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五條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加入行業自律組織。本市融資租賃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引導融資租賃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三十六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穩妥推進存量融資租賃公司的分類處置工作,組織各區監管部門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準確核查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和風險狀況。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將融資租賃公司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第三十七條 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是指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市金融監管局和各區監管部門應當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進行審核。
對于接受并配合監管、在注冊地有經營場所且如實完整填報信息的企業,市金融監管局應當在報銀保監會同意后及時納入監管名單。
第三十八條 非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監管信息。
“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近6個月監管信息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申報記錄;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市金融監管局和各區監管部門應當督促非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整改。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非正常經營企業名錄,并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
第三十九條 違法違規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本指引等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市金融監管局要依法處罰、責令停業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本指引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本指引規定的各項要求。
第四十一條 本指引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融資租賃公司合并、分立及重大變更事項辦事指南
附件
融資租賃公司合并、分立及重大變更事項辦事指南
融資租賃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名稱、住所或營業場所,擴大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需向市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合并
1.申請書,包括合并事由、合并后融資租賃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組織架構、主要業務模式等方面內容;
2.擬合并融資租賃公司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合并后新增的股東的資信材料;
4.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材料;#p#分頁標題#e#
5.合并后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6.就合并事項向債權人(含合作銀行)出具的書面通知書、登載合并公告的報紙(在市級及以上報紙公告,公告日距申請日45日以上);
7.合并后融資租賃公司的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二、分立
1.申請書,包括分立事由、分立后融資租賃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組織架構、主要業務模式等方面內容;
2.擬分立融資租賃公司關于分立事項的股東(大)會決議、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分立后新增的股東的資信材料;
4.分立后各融資租賃公司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材料;
5.分立后各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6.就分立事項向債權人(含合作銀行)出具的書面通知書、登載分立公告的報紙(在市級及以上報紙公告,公告日距申請日45日以上);
7.分立后各融資租賃公司的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三、變更名稱、住所或營業場所
1.申請書;
2.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需提交住所或營業場所無償使用證明、租賃合同或購房合同。
四、擴大業務范圍
1.申請書,包括新增業務的業務模式、必要性和可行性;
2.公司關于擴大業務范圍的股東(大)會決議。
五、增加注冊資本
1.申請書;
2.公司關于增加注冊資本的股東(大)會決議;
3.驗資報告。
六、減少注冊資本
1.申請書;
2.公司關于減少注冊資本的股東(大)會決議、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驗資報告;
4.就減資事項向債權人(含合作銀行)出具的書面通知書、登載減資公告的報紙(在市級及以上報紙公告,公告日距申請日45日以上);
5.融資租賃公司企業信用報告。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1.申請書,包括變更事由、新進股東背景介紹、變更股權比例;
2.公司關于變更股東的股東(大)會決議;
3.股權轉讓協議;
4.新進股東的資信材料。企業公司法人股東應當包括最近2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企業信用報告、出資能力專項審計報告等;自然人股東應當包括身份證明、個人信用報告、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承諾書、出資能力專項審計報告等。
八、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申請書;
2.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個人信用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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