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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刀切!適用金融租賃!銀保監會:禁止銀行、金租的外包服務提供商向客戶收費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1-11-25 / 閱讀:1023

          來源 | 第一消費金融
          
          2021年11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關于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該《意見》不僅僅針對銀行,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以及貨幣經紀公司同樣適用。
          
          此文件主要作用是進一步將金融利潤收歸央企、國企所有,進一步壓縮民企在金融領域的逐利空間的舉措,改變金融民企的估值底層邏輯,降低金融民企的發展天花板。
          
          針對獲益的金融央企、國企,此文件將助長此類國營企業明目張膽提高市場定價的理論依據。
          
          前述文件內容重點有:
          
          一、銀行收費按照市場情況自主定價;
          
          二、禁止外包服務提供商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
          
          三、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以下為文件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關于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改善人民群眾金融消費體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我會起草了《關于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xxwjc_frpb@cbirc.gov.cn,請在郵件標題注明“市場調節價意見”及所代表機構或個人。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市場調節價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25日。
          
          附件:關于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關于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改善人民群眾金融消費體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發展理念,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規范銀行服務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
          
          (二)基本原則
          
          市場決定,政府引導。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尊重銀行定價自主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多方監督,強化行業自律,推動銀行完善服務價格管理。
          
          平等協商,確保質量。金融服務供給方和需求方平等協商,防止利用市場地位差異不規范定價,保護企業和人民群眾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支持銀行自主確定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的定價策略和調價時機,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成本,綜合考慮資源投入、風險承擔以及地區差異等因素,確保服務質量不降低和業務經營可持續。
          
          公開透明,動態調整。銀行要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公示服務項目及價格標準,完整、準確披露價格信息,保護企業和人民群眾知情權。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自身經營能力等因素,調整服務項目及價格水平。
          
          加強管理,加快轉型。優化內部運營流程,縮短管理和業務鏈條,形成銀行有效開展價格管理的內生動力。推進金融服務創新,加大數字化轉型和科技賦能力度,提升經營效率。
          
          (三)主要目標
          
          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設置適當,定價科學合理,價格管理機制更加健全,金融服務質效進一步提高,服務能力持續增強,形成價格公平競爭、管理規范有效、服務優質透明、權益充分保障的市場環境。
          
          二、規范服務項目定價
          
          (四)服務項目。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是指銀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導價或非政府定價的服務。服務項目分為支付結算類、代理業務類、風險承擔類、金融交易類、管理咨詢類等,包括支付結算、電子銀行、銀行卡、理財、代理、托管、擔保及承諾、貿易金融、金融市場交易、管理及咨詢等。#p#分頁標題#e#
          
          (五)定價方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價格由銀行依法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銀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價格,要體現質價相匹配、成本風險覆蓋、價值創造和行業競爭力等。根據服務項目的不同性質,采取或綜合采取比例定價、區間定價、協議定價、基于外部成本定價以及其他方法。
          
          (六)比例定價。銀行采取比例定價方法制定和調整服務項目價格,要科學評估服務涉及金額與服務價格的關系,綜合考慮成本負擔和規模經濟等因素確定費率。
          
          (七)區間定價。銀行采取區間定價方法制定和調整服務項目價格,要綜合考慮客戶群體特征、交易幣種或金額、服務渠道等方面差異,科學厘定區間定價標準。要合理控制價格區間,確定適當的區間上限值和下限值。
          
          (八)協議定價。銀行采取協議定價方法制定和調整服務項目價格,要明確針對個性化服務的執行參照標準,堅持為客戶創造價值,明確服務內容、價格構成和定價考慮因素,規范服務定價測算方法,留存相應記錄。
          
          (九)基于外部成本定價。銀行借助金融基礎設施或通訊信息服務等方式,采取外部成本定價方法制定和調整服務項目價格,要與基礎服務提供方充分協商,確定適當的外部采購價格和服務價格標準。
          
          三、建立健全定價校準機制
          
          (十)定期評估和調整。銀行要評估服務項目價格標準的合理性,選取內外部項目進行同質同類比較。要根據監管政策和業務發展需要,結合服務性質確定價格審核頻率,定期評估服務價格。在評估服務價格時,要充分考慮業務模式調整、管理流程優化、技術進步等帶來的經營效率提高和成本節約因素,并體現在價格水平中。要適度減少低頻低投入服務項目收費。
          
          (十一)確保實際執行價格合理。銀行服務定價要以服務質量為核心,兼顧市場競爭和客戶接受度,避免服務實際執行價格超出合理水平。對于有固定價格的服務項目,要嚴格以服務價格目錄公示的標準為上限,實際執行價格不得高于公示的價格標準。對于比例定價項目,除風險承擔類外,原則上需要設定執行價格上限值。對于協議定價項目,要明確內部執行參照標準,建立內部超限審核機制,防止濫用協議方式獲取不當利益。
          
          (十二)強化定價約束。銀行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對于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不得在設置價格區間時,過度擴大區間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價時,收取顯著高于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為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
          
          (十三)發揮行業協會作用。行業協會和清算結算機構要發揮積極作用,對具有廣泛影響的服務項目加強正面引導,促進市場長遠發展。
          
          四、支持特定服務領域
          
          (十四)特定群體。鼓勵銀行優化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賬戶管理、存取款、支付匯劃等基礎銀行服務,結合自身經營策略給予適當減免優惠。對于賬戶管理及維護等服務項目,鼓勵結合客戶類型和活躍度予以減免。銀行要確保客戶知悉本行對特定群體的服務價格減免優惠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十五)小微市場主體。鼓勵銀行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實施差異化定價,合理制定和調整服務項目價格,結合自身經營策略劃分客戶群體,給予適當減免優惠。
          
          (十六)專項領域。鼓勵銀行在商業可持續條件下,在為國家民生工程等專項資金扶助保障領域提供資金結算和其他服務時,合理確定價格。
          
          五、完善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價格管理
          
          (十七)區別管理。在與第三方機構業務合作中,銀行可結合決策獨立性、客戶法律關系、利益歸屬等情況,區別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按照本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規定實施價格管理。
          
          (十八)加強服務外包管理。銀行要建立健全服務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確定外包服務項目和形式,加強服務外包采購管理,審慎選擇外包服務提供商。要與外包服務提供商在服務協議中列明價格條款,禁止外包服務提供商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
          
          (十九)規范服務合作管理。銀行要建立全行統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機構名錄,對具有競爭性的服務項目采取公開招標方式。要了解互聯網平臺等合作機構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在合作協議中約定服務價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爭議處理責任和義務等內容,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要持續評估合作模式,及時終止與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機構的合作。
          
          六、加強市場調節價定價管理
          
          (二十)統一歸口管理。銀行總行要對服務價格實施科學管理,將價格管理融入到服務方案設計、業務策略制定、服務質效評估等環節中,指定專門部門牽頭負責,通過建立內部協調機制,統籌各業務部門和服務單元落實職責分工,加強對服務價格執行情況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p#分頁標題#e#
          
          (二十一)系統化控制。銀行要完善業務系統控制功能,通過參數設置等方式,實現對符合服務價格優惠減免條件客戶的自動識別、對服務項目和執行價格的有效管控,減少操作失誤和人為影響。
          
          (二十二)專業化管理。銀行要遵循適當性和匹配性原則,針對客戶實際需求推薦適當的服務項目。對于有一定周期或服務期間的服務項目,要與客戶在業務合同或服務協議中約定服務內容、計費規則和違約責任等條款,按照服務價格與實際內容相匹配原則,處理未發生或提前終止等情形。定期開展服務檢視與回溯分析,及時進行費用確認和退還。
          
          (二十三)定價授權和豁免。市場調節價由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構在總行確定的價格浮動區間和授權范圍內,可結合當地業務策略和市場競爭情況,確定具體服務價格。對于存在地區性明顯差異、需要實行差別化服務價格的,由分支機構提出申請,報經總行同意后公示執行。
          
          (二十四)加強分支機構管理。銀行要設定清晰的內部服務價格減免權限和審批流程,通過規范服務流程、優化系統控制功能、完善考核激勵等方式,加強對分支機構服務價格行為的管理。
          
          (二十五)充分披露。銀行要通過公開渠道公示服務項目與價格。標識或指示要清晰、可識別,展示內容要簡單、直觀,易于在營業場所和其他途徑查詢。可采取服務價格目錄與公告結合的方式進行公示,原則上具有普遍性的長期優惠措施,要納入服務價格目錄。要充分提示服務價格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范圍、方式和有效期限,明確服務價格套餐具體項目和價格標準,在交易界面、業務合同或服務協議中列示服務項目、價格標準、計費及收取方式等。
          
          (二十六)加強內部審計與事后監督。內審部門要將服務價格管理和執行情況納入審計范圍,防止出現違反服務價格管理要求、強制接受服務、不當利益輸送等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
          
          七、強化保障落實
          
          (二十七)加強組織領導。銀行要自上而下統一思想,統籌業務發展、經濟效益與社會責任等因素,確定任務落實部門。加強內部溝通協調,及時修訂經營管理制度,推動完善服務價格管理,確保落實到位。
          
          (二十八)及時跟進督促。銀行要高度重視服務價格管理,組織開展全行系統培訓,切實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認真評估實施情況。
          
          (二十九)做好宣傳引導。銀行要結合實際,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根據不同客戶特點,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做好客戶解釋工作,營造有利于提升銀行服務價格管理的良好環境。
          
          (三十)強化監督管理。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批準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適用本指導意見,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所監管機構服務價格行為的持續監管。
          
          本指導意見自2022年X月X日(發布之日起3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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