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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解讀《山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附《**辦法》原文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1-12-09 / 閱讀:3226

        來源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于印發<山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金監發〔2021〕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2020年6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出臺了《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2號),對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規則、監管指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新的規定和要求。第五十一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我們立足我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和監管工作需要,研究起草了《暫行辦法》,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從而為規范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起草依據

          

          《暫行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的通知》(發改體改規〔2020〕1880號)、《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

          

          #p#分頁標題#e#三、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8章、64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適用范圍;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定義;融資租賃業務的定義;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體制等內容。

          

          第二章,注冊、變更。規定了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注冊的基本程序;變更事項、退出行業的相關要求等。

          

          第三章,業務范圍。明確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租賃物范圍以及禁止從事的業務或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規定了融資租賃公司要建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制度;明確租賃物購置、登記、取回、價值管理等其他業務規則。

          

          第五章,風險控制。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管指標內容,包括融資租賃資產比重、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比例、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等。

          

          第六章,監督管理。規定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對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提出具體要求;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準確分類,實施分類監管。#p#分頁標題#e#

          

          第七章,法律責任。依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明確違法違規經營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明確過渡時間及生效日期等。

          

          四、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暫行辦法》的印發公布日期是2021年12月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原文

          

          SDPR-2021-0440008

          #p#分頁標題#e#

          魯金監發〔2021〕8號

          

        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現將《山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盡快傳達至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轄內融資租賃公司。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2021年12月1日

          

          山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融資租賃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促進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印發<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的通知》(發改體改規〔2020〕1880號)、《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p#分頁標題#e#

          

          第二條 在山東省轄區內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分支機構是指融資租賃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資租賃公司在我省依法設立的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和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

          

          第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與市場監管部門會商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退出;負責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負責并指導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做好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范工作。#p#分頁標題#e#

          

          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風險防范、信息報送和上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鼓勵各地出臺有針對性的扶持配套政策,制定符合地區行業實際的補貼、風險補償標準;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在推動裝備制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對主業突出、經營穩健、特色鮮明的融資租賃公司給予一定政策傾斜。

          

          第二章 注冊、變更

          

          第八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

          

          第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租賃”字樣。

          

          第十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與市場監管部門就股東是否具備出資能力等進行會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融資租賃公司注冊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補充完善公司基本信息。#p#分頁標題#e#

          

          第十一條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租賃公司來本省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持該公司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與市場監管部門會商后辦理。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事先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后辦理。

          

          (一)變更名稱、公司住所、組織形式;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調整股權結構;

          

          (四)變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五)其他變更事項。

          

        #p#分頁標題#e#

          融資租賃公司應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p#分頁標題#e#

          

          (二)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或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p#分頁標題#e#

          

          (四)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產;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

          

          (六)虛假出資,虛構租賃物,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價值明顯不符;

          

          (七)與關聯公司之間進行租賃物低值高買、高值低租等明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交易行為;

          

          (八)虛假宣傳或誤導性宣傳,故意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通過公開渠道進行融資;

          

          (九)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清收;

          

          (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或活動。

          #p#分頁標題#e#

          第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由租賃物購買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另有約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完善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以及防欺詐和反洗錢制度等,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確保自有資本真實性和資本質量,合理評估資本充足狀況,以充足的資本金為前提,建立審慎、規范的資本補充、約束機制。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及時化解風險。#p#分頁標題#e#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商業原則,獨立交易、定價公允,以不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批準。重大關聯交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5%以上,或融資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融資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融資租賃公司凈資產10%以上的交易。

          

          融資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二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二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融資租賃公司一般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租賃物權屬登記,及時將相關權屬狀態予以公示。法律法規對有關租賃物的權屬登記另有規定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p#分頁標題#e#

          

          第二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對租賃物價值進行評估,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準則和制度,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三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向征信機構提供和查詢融資租賃相關信息。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p#分頁標題#e#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是否存在減值,及時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第三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在對風險資產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御能力,計提標準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

          

          第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

          

          第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風險資產總額按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和國債后的剩余資產確定。

          

          第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p#分頁標題#e#

          

          第三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市場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投資者人數、投資金額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一)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四)全部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五)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p#分頁標題#e#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全省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依法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擬訂全省融資租賃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

          

          (二)負責全省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對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開展監管評級、日常監管工作;

          

          (三)負責全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管統計工作;

          

          (四)對山東省融資租賃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和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p#分頁標題#e#

          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月報送本地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情況及監管情況。

          

          第四十二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確保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十三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研究解決轄內融資租賃行業重大問題,加強監管聯動,形成監管合力。

          

          第四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實行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督,及時預警和防范風險,重點監督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合規性和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及時防范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監管信息采集、統計分析和監測預警機制。融資租賃公司每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填寫上一月度《融資租賃公司月度情況表》,報送至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督促指導融資租賃公司報送月度情況表,自收到《融資租賃公司月度情況表》后2個工作日內匯總并報送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自收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的月度情況表后2個工作日內匯總并報送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收集、整理和分析融資租賃公司統計數據,對金融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監管措施。

          #p#分頁標題#e#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公司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進行融資租賃業務登記,真實、準確、完整填報信息,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3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

          

          第四十六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進入或者委托中介機構進入融資租賃公司及分支機構依法實施現場檢查。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進入融資租賃公司以及有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

          #p#分頁標題#e#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現場檢查每年抽選比例不少于30%,市、縣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對本轄區內融資租賃公司每年至少現場檢查一次。

          

          第四十七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專項檢查制度,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監管。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實際監管情況,建立相應的專項檢查制度,加強現場監管。

          

          監管部門對融資租賃公司專項檢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積極配合。

          

          第四十八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可以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九條 現場檢查、專項檢查結束后應制作檢查工作報告、出具處置意見,并視問題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向上級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

          

          第五十條 根據現場檢查、專項檢查工作報告處置意見,融資租賃公司應進行限期整改,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通過約談、問詢、風險提示等方式對整改過程實施監管。違規融資租賃公司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報告,經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通過后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7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監管措施。

          

          第五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p#分頁標題#e#

          

          (一)重大關聯交易;

          

          (二)重大待決訴訟、仲裁;

          

          (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二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融資租賃公司重大風險事件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依照《山東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做好重大風險事件處置工作。

          

          第五十三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和實施融資租賃公司分類監管制度,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五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準確核查轄內融資租賃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第五十五條 正常經營類是指依法合規經營的融資租賃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正常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按其注冊地審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名單、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和簡歷、經審計的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規定的其他資料。#p#分頁標題#e#

          

          對于接受并配合監管、在注冊地有經營場所且如實完整填報信息的融資租賃公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銀保監會同意后及時納入監管名單,實施名單制動態管理。

          

          第五十六條 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監管信息。

          

          “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近6個月監管信息顯示無經營;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五十七條 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

          

          第五十八條 對正常經營類企業,納入監管名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支持公司發展,相應降低現場檢查的頻率,并在新業務開展等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

          

          對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非正常經營名錄,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p#分頁標題#e#

          

          對違法違規經營類企業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處罰、取締或協調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九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建立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相關違法行為信息;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處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納入警示名單等監管措施;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在過渡期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要求。過渡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p#分頁標題#e#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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