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總局12號文!事關金租同業借款
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3-12-18 / 閱讀:216
近日,金管總局發布12號文:《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同業借款業務的通知》。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同業借款業務的通知為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業借款業務,明確其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同業借款業務監管規則,充分發揮上述非銀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支持恢復和擴大消費等功能作用,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和《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0〕第5號)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同業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監管法規,加強合規管理,嚴禁通過表內資金、表外資金與相關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開展不當交易,嚴禁監管套利。二、相關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授信額度內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使用同業借款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告知資金來源,嚴禁將表內資金、表外資金分別發放的同業借款相互承接或混同使用。三、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表內資金向相關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同業借款,不屬于資產管理業務的,無須進行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等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同業借款業務。四、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向相關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同業借款,應當嚴格執行《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并按照《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納入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