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8號文解讀--融資租賃合規展業方向
金融監管總局8號文解讀
----融資租賃合規展業方向
北京市匯融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張稚萍
2023年 10月 2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規范經營和合規管理的通知》(金規(2023] 8號)(下稱《通知》),在租賃業內引發巨大關注。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通知》制定的背景有兩個,一方面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從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加強金融監管以來,融資租賃被納入金融監管,這幾年一直在落實這一決策,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就是加強金融監管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2023年10月 30-31 日剛剛召開的第六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再次強調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通知》在此背景下發布,就是要落實中央的政策,加強監管,監管的最終目的是要突出融資租賃的特色,聚焦主業,為實體經濟提供特色化、專業化的金融服務。“深化對行業發展的規律性認識,推動金融租賃行業從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大局出發,找準功能定位,聚焦主責主業,為實體經濟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務”。另一方面,是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存在問題包括個別金融租賃公司大股東不當干預、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不完善、租賃物管理不到位等。個別金融租賃公司大股東干預公司經營的案例我們時有耳聞,導致公司陷入困難。另外從監管機構對金融租賃公司的處罰中也可以看出很多都涉及到內控機制不健全或者租賃物的管理不到位,這是監管已經看到存在的問題,所以針對這些問題要進行糾正,在《通知》中都有所反映。
二、 《通知》的內容
《通知》從四個方面一共提出了13項監管的要求。
上述內容第一方面是規制公司治理和內控管理,第三和第四方面是對監管的要求,租賃公司重點關注的內容是第二部分規范融資租賃經營行為,這部分引起的討論最大。
三、租賃公司重點關注內容
(一)《通知》明確了租賃物的適格性的標準。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租賃物界定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一個會計概念,在會計上有明確的標準。《通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租賃物的法理上及商務方面的適格性標準:租賃物權屬清晰、特定化、可處置、具備經濟價值并能夠產生使用收益,跟固定資產本身也并不沖突。明確了租賃物適格性的標準后,又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體現了監管的價值取向。
(二)《通知》提出租賃物負面清單
租賃物的負面清單,通過三個“嚴禁”提出:
第一,嚴禁將古玩玉石、字畫、辦公桌椅、報刊書架、低值易耗品作為租賃物。做出這樣的規定絕不是空穴來風,每一種列明的物品背后都有現實的、慘烈的案例。古玩玉石、字畫這種富有文化內涵的特殊物品,價格浮動非常大。之前有些銀行接受字畫質押,結果出現很多問題,字畫的保管需要條件,可能面臨蟲蛀、潮濕受損,導致價值貶損,甚至引發糾紛。基于某種炒作,某一作品可能價格虛高,但是等到真正變現的時候,價格出現天壤之別。《通知》中提到的低值易耗品,不論是從會計的“固定資產”標準,還是從融資租賃是基于資產的中長期的融資的特點看,或者從法律的租賃物可反復使用的性質看,都不符合作為租賃物的條件。
第二,嚴禁以乘用車之外的消費品作為租賃物。這句話的意思是嚴禁消費品作為租賃物,僅僅是排除了乘用車。消費品涉及到千家萬戶,涉及到老百姓的生活,涉及到個人消費者,涉及到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消費品租賃容易引發爭端,實踐中在產品質量、收費模式、催收方式、數據管理等方面爭端頻發,容易引起群體性負面事件。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金動輒好幾億、幾十億,如果要做消費品租賃,要面對一個個自然人,租賃公司自身是沒有這個管理能力和直接獲客能力的,如果開展這一類的業務,必定會跟一些平臺合作,那么如果平臺對消費者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就會間接影響到租賃公司的信用,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所以《通知》嚴禁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消費品租賃,倡導金融租賃公司將客戶聚焦在商事主體,而不是自然人主體。但是將乘用車排除在外,我理解是因為租賃公司開展的乘用車租賃規模比較大,乘用車單價比其他的消費品高,相對比較好管理,所以對乘用車作出例外規定。
第三,嚴禁新增非設備類售后回租業務。雖然《通知》用語為“嚴禁新增非設備類售后回租業務”, 其實質是禁止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之前已經有一系列的監管規定,包括:《關于開展“鞏固治亂象成果 促進合規建設”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J23號),《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21]15號),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 12號),這些文件的提法如下:
--23 號文:將“違規向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提供融資”作為金融租賃公司違規要點進行檢查;
--15 號文: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12號文:嚴肅查處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違規參與置換隱性債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等違法違規行為,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作為租賃物的構筑物,須滿足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出賣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對構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可處置(金融租賃公司可取回、變現)、非公益性、具備經濟價值(能準確估值、能為承租人帶來經營性收入并償還租金)的要求。嚴禁將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橋梁、壩、堰、水道、洞,非設備類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被處置后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
--《通知》:嚴禁新增非設備類售后回租業務。
23 號文和15號文是從實質出發,直奔目標:不能增加地方政府的隱性債務,12號文進一步具體指向租賃物,因為租賃公司給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進行融資普遍采用構筑物售后回租方式,因此監管對構筑物提出了嚴格的限制,《通知》用語則更直觀、更絕對:嚴禁新增非設備類售后回租業務,其實“非設備類”主要針對的是構筑物。從 2019年的23號文到目前的《通知》,監管對禁止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提出了從寬泛到聚焦的、越來越嚴格的要求,可以看出監管背后的潛臺詞: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上述措辭的演化過程也可以反映出租賃公司的經營現狀,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些公司想盡辦法規避監管,包裝項目,盲目相信地方政府信用,迫使監管必須用一個嚴格的、易執行、可量化的標準,防止租賃公司以各種托詞回避監管。
(三)《通知》提出租賃物鼓勵清單
《通知》鼓勵金租公司探索支持與大型設備、大飛機、新能源船舶、首臺(套) 設備、重大技術裝備、集成電路設備等設備類資產制造和使用相適配的業務模式,提升行業服務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發揮售后回租業務普惠金融功能優勢,助力小微企業、涉農企業盤活設備資產,推動創新升級。上述清單與國家發展戰略相配套,租賃公司應該往這一類設備方向去開發業務。第二句話提到了售后回租,將售后回租定位于普惠金融和助力小微企業、涉農企業盤活設備資產、推動創新升級。
(四)要求提升直接租賃業務能力
《通知》規定:金融租賃公司要轉變經營理念和發展方式,大力培養租賃、法律、稅收等方面專業人才,加大對租賃細分行業領域的研發投入,緊緊圍繞企業新購設備資產融資需求,逐步提升直接租賃業務能力。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監管引導租賃公司對細分行業領域的研發投入,緊緊圍繞企業新購設備資產融資的需求。關于提升直接租賃的業務的能力不是新規定,12 號文就曾經提出“逐步提升直接租賃業務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占比”,與《通知》一樣,都是在提及租賃公司要轉型時提出的,過去售后回租做得太多,現在要求轉型,往哪轉?監管導向是向直租方向轉,要加強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建設,補齊專業化能力。對于習慣售后回租的租賃公司來說,直租比回租難,做直租的風險也比回租大。回租其實是相對簡單和安全的,因為回租時至少租賃物已經到貨、在正常使用,至少租賃物的質量糾紛減少了。而直租的鏈條往前延得更長,從購買租賃物開始,租賃物可能還沒有制造出來,所以從租賃物的制造、運輸、交付、安裝調試、供貨人的其他履約行為等,都存在不確定性,都是回租業務中已經完成的環節,是直租比售后回租多的風險點。習慣做售后回租的租賃公司沒有接觸過前面的環節,這方面就要加強培訓,除《通知》提到的法律、會計、稅收人才外,還需要貿易人才和租賃物相關行業的專業人才,比如說你要做飛機租賃,得有懂飛機的人;做船舶要有懂船舶的人,做機動車要去了解機動車;做某一種設備,要熟悉那個設備。租賃公司的業務人員要積極去學習,了解這方面的知識。
(五) 對售后回租進行限額管理
任何交易模式都是中性的,《通知》并沒有否定售后回租交易模式,而是把售后回租的這個業務模式限定在了設備類以及普惠金融和促進中小企業融資這個方面,并對售后回租進行限額管理,在新增的業務中售后回租業務設定3年的過渡期安排,從明年開始到 2026年,力爭在2026年實現新增直租業務占比不低于50%的目標。
這是一項全新的規定。《通知》的大量內容都是重復、強調以往的規定,只有這一項規定是全新的,引發業內關注,很多租賃公司發愁,擔心壓降不下來,做慣售后回租,到哪里去開拓那么多的直租業務?
《通知》對售后回租設定了具體數據的考核標準,配套《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統計口徑的說明》還留了一定的彈性空間。除設置三年過渡期外,還堅持一司一策的原則,允許各監管局根據不同區域業務類型和租賃物特征等因素,對轄內金融租賃公司售后回租業務的具體限額進行科學合理的適當調整,并沒有一刀切,在大的方針不變的前提下,如果確實有特殊的問題,向監管部門提出來的話,還是有一定的彈性的。另外,加強對售后回租業務的精細化管理,明確三類業務可以不納入售后回租業務進行統計,以便更好地落實國家的政策,實事求是認定直租業務。主要包括承租人為小微企業、涉農企業;租賃物為飛機、船舶、車輛;因稅收、補貼、登記等政策對農業機械裝備、機動車等設備資產的購買主體有特殊要求,金租公司形式上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實質仍為直租業務的新購設備資產融資等。監管也是非常了解這個情況,在統計口徑上不作為售后回租來統計。
(六) 合理控制業務增速和杠桿水平
《通知》也提到要合理控制業務的增速和杠桿的水平,我的理解是要壓降夯實,不單純追求規模,不盲目發展和擴張,改變評價和考核的標準。評價租賃公司的標準不應該太看重資產規模,還應該考慮其盈利能力。過去十多年,金融租賃公司趕上了國家的四萬億基礎設施建設計劃落實,做了很多大基建項目,包括高速公路、地鐵等,很容易上規模,大家已經習慣了這些業務,有做大的沖動。可是現在客觀環境發生了變化,大基建已經建完,不再有那些大項目。現在國家要發展高科技、高端裝備,這就需要租賃公司轉型、改變。
(七)強化租賃物價值評估管理
《通知》花了不少篇幅規定租賃物的價值評估管理,不能低值高買,這些內容在《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基本都有規定,《通知》又進行了重申和強調。其實對于正常的租賃公司來說,監管不應該管這些事,但是為什么監管要管呢?正常的租賃公司購買租賃物應該是盡量質價相符,物有所值,這是商業上合理的做法,不管是直租還是售后回租,都要盡量把價格的水分擠掉,一旦承租人違約或破產的時候,租賃公司取回租賃物才值錢,處分時接近物的真實價值,才能對債權起到保障的作用。監管反復重申這件事,那一定是實踐中出了問題。租賃公司一方面有做大的
沖動,另一方面把售后回租當成貸款來做,不關注物本身,標的越大越好,現實中也發生了這樣的負面的案例,導致監管針對現實中的不合理之處頻頻進行限制,其實這在一個真正的商業化市場上是違背常理的。租賃物的價值應該接近債權額。我們常說融資租賃中物權是債權的保障,它越接近債權額,租賃公司才越安全。隨著租賃公司的轉型,這不應該是一個再被監管關注的問題,應該是每個公司從自身利益考慮,本身就應該注意的問題。
對經營管理方面的要求做一個總結:除了對售后回租進行限額管理、直租業務經過三年的過渡要達到50%以上外,《通知》與之前的監管政策、監管辦法是一脈相承的,對某一些規定進行了強調,而且有了具體的考核標準,量化到具體數字,以便好操作、好判斷。也是對之前連連發文、苦口婆心教育效果不明顯之后上的緊箍咒,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回歸融資租賃的本源,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的工具。這是我的理解。
四、適用范圍限于金融租賃公司
《通知》適用于金融租賃公司,那么就會引發一個疑問:它是否適用于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租賃公司,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商租呢?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通知》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給其下屬各監管局,并請各監管局轉發至轄內金融租賃公司,所以不適用于商租。另外一方面,金融租賃公司和商租處于相同的業務環境和司法環境中,且監管標準已經越來越接近,適用于商租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與適用于金融租賃公司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在業務范圍、經營規則方面已經高度趨同,《通知》的要求對商租也有借鑒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對商租也會提出類似或者相同的監管要求。
五、結束語
總的來說,融資租賃是為實體經濟服務的,是融資、融物為一體的交易,租賃公司應當牢牢把握住其本質特征,才能更好地生存和發展。我國融資租賃尤其是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業務的現狀是偏融資輕租賃,特別是售后回租業務存在“類信貸”的隱患。長此以往,喪失特性必然失去自我,國家也不允許金融套利。
每個行業要有自己獨特的價值,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大部分來源于銀行,通過融資租賃的這個環節不能僅僅是資金轉手,還應當在服務過程中,給客戶、給社會帶來增值。
融資租賃是基于資產的融資,不是信用融資,融資租賃公司既有物權又有債權,物權是債權的保障。要關注物,要取得物,使租賃物真正能夠起到對債權的保障作用,這是融資租賃的應有之道,也是《通知》的根本目的。
來源:中國五礦內部刊物《產融研究》(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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