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金融丨系列專題三:實務分析——助貸模式
專題引言:
現如今不論新車市場還是二手車市場,都與汽車金融息息相關,汽車金融業務涉及的法律關系眾多,包括借貸關系、抵押關系、融資租賃關系等等,其中法律風險重重,稍有不慎便可能卷至訴訟的旋渦。然而法律風險作為一種可識別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的。本律師事務所常年為一批汽車金融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結合團隊辦案經驗,根據業務運行情況及業務中發生的風險情況,從行業現狀、業務模式和成功案例三個方面對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分析,特整理出汽車金融相關法律知識及案例系列文章,以期與讀者共同學習探討。本篇為各位介紹汽車金融行業中的助貸業務模式。
往期閱讀:
汽車金融專題目錄
第一部分 汽車行業現狀
一、我國汽車金融市場運行情況
汽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金融滲透率不斷提高
汽車金融市場競爭不斷加劇
二、我國汽車金融市場參與者
商業銀行
汽車金融公司
互聯網金融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
金融服務提供商(SP)
第二部分 實務分析——從三種業務模式切入
一、車抵貸
普遍存在的六個風險點
微貸網的成功引發的幾點思考
二、助貸
線下助貸
(1)模式解讀
(2)法律風險分析
線上助貸
(1)三種模式解讀
(2)法規政策對線上助貸的影響
三、融資租賃
直接租賃
(1)直租的三大優勢
(2)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汽車售后回租
(1)概念解讀
(2)回租模式的合法性依據
庫存融資
(1)三種模式解讀
(2)常見法律風險及律師建議
委托租賃和轉租賃
(1)概念解讀
(2)經營范圍如何寫
(3)行業準入
乘用車和商用車
(1)兩種車的定義及行業現狀
(2)商用車融資租賃模式及優勢
(3)商用車融資租賃的律師建議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從實踐角度加深對汽金行業的理解
本團隊處理的經典案例:
案例1:業務員弄虛作假、花式收費
案例2:加盟商帶著原件跑路
案例3:債務人和擔保人簽錯位置
案例4:質押車一夜之間消失,報案未果
案例5:承租人欺詐,51量庫存車輛實際不存在
其他參考案例:
案例1:質押車輛未交付,質押關系是否成立?
案例2:強制拖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案例3:承租人因庫存車并非新車主張租賃合同無效,法院是否支持?
案例4:承租人未履行還款義務,除了租金,出租人還可以主張哪些費用?
業務模式二:助貸
助貸:指協助借款人向包含銀行、汽車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在內的持牌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借款人以其自有的車輛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的行為。分為線下助貸和線上助貸兩種類型。
01
線下助貸
1模式解讀

以我們服務過的某汽車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例,如圖所示,杭州銀行和公司為長期合作關系,公司通過自有媒介和途徑,找到有資金需求的借款人,對該借款人的征信狀況、資產狀況、收入情況等進行審核,并推薦其向杭州銀行申請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首先,借款人與公司簽訂《擔保協議書》一份,約定其向杭州銀行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由公司替其向杭州銀行作出擔保;其次,借款人與杭州銀行簽訂《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車輛抵押合同》,約定借款人以其自有車輛作為抵押擔保;同時,公司向杭州銀行出具《擔保承諾函》,承諾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借款人違約的,杭州銀行有權扣劃公司交存在銀行的保證金。最后,各方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處作出一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p#分頁標題#e#
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1、相對車抵貸,通過銀行貸款可以緩解公司的資金壓力;2、公司不僅可以向借款人收取擔保費,還可以從銀行處收取一定的費用;3、公司除了收取擔保費,還以保證金、GPS費用、保險費等名義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可觀的費用;4、公司和銀行分擔風險。杭州銀行在做的公證書,不論標的額大小,一份是200元,該公證書賦予了強制執行效力,只要借款人違約了,杭州銀行就可以直接申請執行。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的訴訟成本為零,執行成本較低,因此,銀行會先申請執行,執行不到位的才會劃扣公司的保證金賬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訴訟概率就會下降,只要保證大部分的車輛在監控范圍內,等要執行的時候能夠拖回來就好。我們承辦過的80余起該公司的案件中,將近一半是能夠找到車輛并申請執行的,剩下的一半,則是我們支付了代償款后再向借款人起訴追償。
2法律風險分析
(1)政策風險
據了解,我市的杭州銀行、浦發銀行等多家銀行,基本不再接受新的合作公司的準入,但對于原來的合作公司仍然在開展合作。原因在于,2017年12月1日《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下發后,銀行對線上平臺的助貸業務基本叫停,線下助貸業務也受到一定的影響。
(2)車輛處置風險
問
如果銀行沒有申請執行,而是直接劃扣了公司的保證金賬戶,那么公司能否直接找到借款人并強制拖車?
答:不能。因為銀行才是車輛的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采取適當措施控制、保全抵押物,但銀行已通過劃扣公司保證金賬戶的形式實現了債權,所以銀行對車輛的抵押權已經消滅了。而公司是基于連帶保證義務,代償了款項,這時候公司和借款人之間是基于追償權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對借款人的車輛不享有抵押權。如果公司強行拖車,就侵犯了車主的所有權,如果是暴力拖車的話,還涉嫌尋釁滋事、搶劫等刑事犯罪。
我們碰到過一個案子便是如此:公司委托拖車公司,到河南三門峽去拖車,拖回來后把車輛送到法院強制執行了。本來車主和公司之間是有執行案子的,把車輛拖回來執行掉也沒問題,但是這個車主在這之前,把車輛質押給了第三人,公司當天去拖車的時候,車輛就是第三人在開的。后來第三人起訴到法院,認為自己對車輛享有質押權,高于公司的普通債權,現在公司強行拖車并且把車輛賣掉了,侵犯了他的權利,要求公司賠償。法院后來判決公司應當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因此,實踐中有部分企業在強制拖車之前,會確保滿足以下條件:
?抵押有效且手續完備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以車輛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抵押有效為構成處置擔保物的前提。除此之外,進行抵押登記也能有效防止借款人抵押后又自行處置車輛給汽金公司帶來的風險。
?貸款逾期且未被清償
拖車的理由應是充分的。對抵押物采取措施的前提應為借款人出現違約行為(通常是在債務人逾期未還款的情況下),危及到債權實現,為了保全債權而采取的自力救濟行為。
?在合同中明確進行約定
在合同中應讓抵押人明確知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狀況享有實時監管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
?確保車輛未被法院查封、扣押
否則有可能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甚至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
02
線上助貸
1三種模式解讀
金融消費助貸模式主要分三種,一是助貸平臺對銀行資金采取壞賬兜底,二是雙方按比例共同承擔壞賬風險,三是助貸平臺只負責獲客,銀行則負責風控與放貸,獨自承擔壞賬風險。
模式1:平臺壞賬兜底
此模式之下,助貸平臺需先向銀行繳納一筆保證金,銀行在此基礎上提供10-20倍杠桿資金用于放貸,若助貸業務出現逾期或壞賬,銀行就先從保證金計提相應壞賬損失,若壞賬逾期額超過保證金,平臺必須迅速補足資金缺口。
模式2:風險共擔
即助貸平臺只需繳納少量保證金,銀行愿意提供10-25倍杠桿資金用于互聯網消費放貸,若出現逾期或壞賬,平臺與銀行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承擔各自的資金損失。但是要開展風險共擔的助貸業務,銀行對平臺的準入要求會非常高。比如銀行會調取某平臺從誕生以來的所有信貸運營數據進行分析研究,先確信過去10余年不同經濟發展時期平臺業務收入能覆蓋所有成本支出,再討論如何劃分各自的風險承擔比重。
模式3:銀行獨擔風險
即助貸機構直接獲取借款人資源,提供給銀行做資金對接,并由銀行全權承擔貸款風險,而助貸機構收取5%-6%的獲客營銷收入。目前,這類業務模式的代表機構,主要是微粒貸等(微粒貸是做純信貸)。
2法規政策對線上助貸的影響
01
2017年12月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和 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出臺前,汽車金融消費助貸平臺通過上述三種模式,助貸業務都開展得不錯。某消費金融平臺通過內測:銀行助貸資金利率在7%-8%之間,只要選擇優質借款人將壞賬率控制在3%以內,平臺消費金融業務基本能在36%產品利率上限規定下實現盈利。但是在《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出臺后的一周內,與他們開展助貸資金合作的三家銀行陸續發來緊急通知,要求逐步暫停助貸業務。即銀行資金不得再借給新借款人,存量業務到期后不再續借。在這種情況下,隨著銀行資金抽離,平臺不得不找其他高成本資金替代,整個業務將遭遇虧損壓力。
《通知》的影響主要如下:
(1)壞賬兜底型助貸模式受沖擊最大,汽車金融消費助貸平臺無法通過此種模式操作。《通知》要求銀行業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但在兜底模式下,銀行等于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給消費金融平臺,所以現在銀行收回核心業務后,也就沒平臺什么事了,平臺頂多只有獲取客戶信息的功能。
(2)兜底擔保需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如融資性擔保公司。《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但在實際操作環節,多數消費金融平臺并沒有擔保資質。為了延續兜底模式讓銀行“放心”,個別消費金融平臺不惜引入第三方融資性擔保機構,但他們為此付出的代價就是更高的助貸合作成本。在當前強監管壓力下,不少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收費標準水漲船高,除了擔保收費高達擔保額的5%-6%,消費金融平臺還需要額外繳納一筆風險儲備金,作為擔保機構的前期兌付金。
(3)風險共擔的助貸合作模式不在《通知》整治之列,部分平臺仍然延續這種助貸模式。但是銀行對此的準入門檻相當高,除了關注平臺壞賬率、逾期率等運營數據,以及不同經濟發展時期平臺業務收入能否覆蓋所有成本支出(包括獲客、壞賬、逾期、運營等綜合成本),銀行還會考察平臺資本金是否足以覆蓋最差狀況下的壞賬損失,只要有一個數據不達標,銀行就可能叫停風險共擔的助貸合作模式。
02
2018年4月,上海金融監管部門下發《關于規范在滬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貸款業務的通知》,提到:“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放貸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款人的貸后管理,禁止信貸資金被借款人關聯企業挪用于放貸”,強調:“ 加強合作機構準入退出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為P2P 網絡借貸機構以及搬合業務提供放貸資金”……
該監管政策一出,表明了網貸平臺不能從線下募集資金,也不能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引入資金,只能依照法定途徑募資;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不得為撮合業務提供放貸資金,通過助貸機構“撮合”的途徑變相為網貸提供資金的模式被否定。以前助貸機構可以拿到銀行資金,直接放貸,現在就是將客戶推薦給銀行,由銀行放款。助貸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收取息費,只能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獲得服務費,降低了客戶費用。這樣,就達到了“助貸回歸本源”的目的,助貸平臺只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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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的分析來看,目前開展的汽車金融助貸業務,一般會選擇引進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方式,而部分平臺正在嘗試業務轉型,即回歸助貸的本源,只做渠道,將獲取到的客戶資源對接給銀行,由銀行信審和放款。
—END—
下期預告:
下期繼續汽車金融的第三種業務模式——融資租賃,歡迎保持關注。
作者:沈越天 威亞汽金 來源: 威亞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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