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金融丨系列專題四:實務分析——融資租賃模式(上)
專題引言:
現如今不論新車市場還是二手車市場,都與汽車金融息息相關,汽車金融業務涉及的法律關系眾多,包括借貸關系、抵押關系、融資租賃關系等等,其中法律風險重重,稍有不慎便可能卷至訴訟的旋渦。然而法律風險作為一種可識別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的。本律師事務所常年為一批汽車金融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結合團隊辦案經驗,根據業務運行情況及業務中發生的風險情況,從行業現狀、業務模式和成功案例三個方面對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分析,特整理出汽車金融相關法律知識及案例系列文章,以期與讀者共同學習探討。本篇為各位介紹汽車金融行業中的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往期閱讀:
汽車金融專題目錄
第一部分 汽車行業現狀
一、我國汽車金融市場運行情況
汽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金融滲透率不斷提高
汽車金融市場競爭不斷加劇
二、我國汽車金融市場參與者
商業銀行
汽車金融公司
互聯網金融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
金融服務提供商(SP)
第二部分 實務分析——從三種業務模式切入
一、車抵貸
普遍存在的六個風險點
微貸網的成功引發的幾點思考
二、助貸
線下助貸
(1)模式解讀
(2)法律風險分析
線上助貸
(1)三種模式解讀
(2)法規政策對線上助貸的影響
三、融資租賃
直接租賃
(1)直租的三大優勢
(2)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汽車售后回租
(1)概念解讀
(2)回租模式的合法性依據
庫存融資
(1)庫存融資模式解讀
(2)常見法律風險及律師建議
委托租賃和轉租賃
(1)概念解讀
(2)經營范圍如何寫
(3)行業準入
乘用車和商用車
(1)兩種車的定義及行業現狀
(2)商用車融資租賃模式及優勢
(3)商用車融資租賃的律師建議
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從實踐角度加深對汽金行業的理解
本團隊處理的經典案例:
案例1:業務員弄虛作假、花式收費
案例2:加盟商帶著原件跑路
案例3:債務人和擔保人簽錯位置
案例4:質押車一夜之間消失,報案未果
案例5:承租人欺詐,51量庫存車輛實際不存在
其他參考案例:
案例1:質押車輛未交付,質押關系是否成立?
案例2:強制拖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案例3:承租人因庫存車并非新車主張租賃合同無效,法院是否支持?
案例4:承租人未履行還款義務,除了租金,出租人還可以主張哪些費用?
業務模式三:融資租賃
01
直接租賃
1直租的三大優勢
直租一直是融資租賃業務的熱點,也是大家公認的業務發展方向。隨著大眾用戶消費觀念的轉變和“以租代購”概念的興起,很多融資租賃公司把自己從回租業務中實際上只提供融資的屬性,轉變為直租業務模式的“融物+資產管理的屬性”。#p#分頁標題#e#
相比交易結構更為復雜的“售后回租”,汽車直租模式有以下優點:
一是風控優勢。直租模式下,車輛登記在租賃公司名下,如果承租人出現逾期等違約現象,租賃公司能更方便地取回車輛并進行再處置;同時,承租人很難將車輛抵押或者轉賣,對防范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賃物也大有裨益。
二是盈利優勢。直租模式下,租賃公司除了收取金融利息費(回租的主要盈利渠道)外,還可以賺取汽車批發零售差價、裝飾利潤、保險返點等多重收益。此外,購置稅、保險等車外費用都可以計入總租金中,同樣可被分期支付,承租人提車時需要負擔的首付壓力更小。
三是用戶體驗優勢。直租模式下,租賃公司能為承租人提供更多分期選擇,例如互聯網汽車直租平臺一般將直租期限設為一年,一年后客戶可以選擇停租還車、換車續租、一次性買斷車輛殘值或繼續分期購車等多種方式。
此外,由于車輛的登記權利人為直租公司,一旦車輛遭遇車損風險,會由直租公司承擔并處理,所以承租人更傾向于租車使用。
不過,直租非常考驗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管理能力,以及為客戶提供綜合用車、養車、換車等一系列服務能力。直租相比于回租業務,對整個經營團隊的構成要求更高。業務團隊中不僅需要懂汽車金融的人才,更需要具備懂汽車銷售,懂售后服務,懂殘值評估,懂保險理賠,懂用車服務,懂二手車銷售、懂市場營銷等一系列人才。而目前市場的現狀是,尚沒有哪一家融資租賃公司具備全面運營直租的能力,都還是處于嘗試和培育市場階段。這就是為什么直租業務不會像回租業務那樣能夠在很短時間內快速發展的原因。
2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關于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出租人作為所有權人,僅在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情形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因此,出租人作為所有權人,只要對事故發生無過錯的,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02
汽車售后回租
1概念解讀
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價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模式。

2回租模式的合法性依據
中國銀監會在2007年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展售后回租業務,并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的經營規則進行了規范。隨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發布了《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該司法解釋的第二條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間接的將售后回租業務納入到了融資租賃的業務范圍之中,也間接承認了售后回租業務的合法性。201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中,明確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正式被納入到貸款業務之中。
03
庫存融資
1庫存融資模式解讀
庫存融資,指汽車銷售過程中對消費者或經銷商提供的融資及其他金融服務,包括對經銷商的庫存融資和對汽車營運機構及用戶的消費信貸或融資租賃。有以下三種模式:
模式1:廠商銀三方銀行承兌模式(銀行主導)#p#分頁標題#e#
這種模式在新車庫存融租領域占據了主導地位。汽車生產廠商(主機廠)利用自己的資金渠道優勢和廠商信用,從銀行獲取業務額度,并向銀行推薦使用額度的經銷商名單及分割的額度;銀行審批通過后與汽車生產廠商和經銷商簽訂三方協議,約定協議項下經銷商在批準的額度范圍內,提出資金使用需求;銀行在接到汽車生產廠商的擔保承諾函,同時收到經銷商繳納的保證金后,向經銷商放貸。
基本步驟:
1、經銷商在銀行開立保證金帳戶;
2、經銷商向銀行申請開出收款人為汽車生產廠商的銀行承兌匯票;
3、汽車生產廠商向經銷商交付等值汽車產品,并將車輛合格證質押給銀行;
4、經銷商向銀行分批次存入資金,銀行返還給相應數量的車輛合格證;
5、如經銷商未能按期兌付銀行承兌匯票,汽車生產廠商回購質押在銀行處的車輛合格證。
模式2:經銷商隨賣隨還,按天計息
流程:資金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經銷商一定的循環授薪額度,經銷商賣出車輛后立即向資金方還款,并在有購車需要時又從資金方處申請資金,如此循環。
典型案例:2008年6月,眾義達匯福公司作為一汽大眾銷售公司的特許經銷商,向大眾汽車金融公司申請繼續使用經銷商采購車輛的貸款額度,經大眾汽車金融公司審批,給予4000萬元的授信額度。眾義達集團股東兼法定代表人何連義為給上述貸款提供擔保。眾義達匯福公司和大眾汽車金融公司協商一致簽訂循環授信協議和相關文件。循環授信協議約定:大眾汽車金融公司給予眾義達匯福公司4000萬元的授信額度,眾義達匯福公司可在授信額度下從大眾汽車金融公司提款向一汽大眾汽車公司購買車輛(融資車輛)。眾義達匯福公司在貸款償還前應將融資車輛存放在循環授信協議約定的指定地點,在融資車輛移出指定地點或出售時應立即還款,但最遲不得晚于提款發放后的180天。該授信額度可以在授信期限內循環使用。
模式3:庫存穩定,到期還本模式
這也是融租租賃公司最常見的業務模式,即保持庫存的車輛價值不變,一旦庫存車輛賣出,就要以同等價值的車輛填補進去,以保證庫存穩定。在這種模式下,經銷商不必賣出一臺車就向資金方歸還款項,只需按月支付利息,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個月一次性歸還本金即可。
以我們的一家顧問單位(A公司)為例:某經銷商現有庫存二手車20臺,價值500萬元,因經營周轉需要,與A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將20臺車的所有權轉移給A公司,并存放于指定車庫;A公司向經銷商發放融資款500萬元,期限為3個月;經銷商前兩個月每個月以租金的形式支付利息2萬元,第三個月時支付租金502萬元(2萬當月利息和500萬本金)。在約定期限內,經銷商賣出一臺車的同時,需要向車庫內再放入一臺不低于同等價值的車輛。
2常見法律風險及律師建議
庫存融資因為數量大,一出事所帶來的損失也很大。我們列舉了常見的風險點:
1、超越經營范圍經營的風險
庫存融資相當于是做質押車,質押車就不能體現融資租賃的核心——“租”,就很容易被認定為是車抵貸。車抵貸不在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內,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修訂)第30條之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執照的處罰。不過,融資租賃公司超越一般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所簽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響。
2、車輛被盜搶的風險。
前面提到的眾義達匯福公司案例中,事后大眾汽車金融公司庫存核查員在對眾義達匯福公司庫存地點進行庫存盤點時,發現在循環授信協議項下提款采購的364輛汽車中,僅有80輛存放在指定地點,其他車輛不知所蹤,相應貸款也未償還。后查明,是大眾金融公司盤點人員,接受了經銷的好處,沒有將真實庫存信息向大眾金融公司反饋。
3、因庫存融資具有規模性,承租人欺詐、詐騙時,產生的損失也是規模性的。
案例:某物流公司因購買車輛的融資需要,陸續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了39份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融租公司向物流公司購買相應型號、數量的車輛,并向其發放融資款;融租公司購買車輛后,取得車輛所有權,并出租給物流公司使用,物流公司定期向融租公司支付租金;因雙方未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為保障融租公司的合法權益,物流公司將車輛抵押給融租公司,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合同簽訂后,物流公司應向融租公司交付了車輛的所有權利憑證,包括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保險單等。物流公司共計獲得融租公司發放的融資款1600萬元。事后,融租公司發現:物流公司用于融資的56輛車,其中51輛車并不存在,且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保險單均為偽造件,另5輛車雖真實存在,但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的抵押登記信息均為后期偽造。#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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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對于庫存融資的貸前風控,一定要重視。在簽訂合同、查驗車輛、辦理抵押登記的時候,公司一定要派人前往現場,或者通過視頻監督驗車、抵押環節。
—END—
下期預告:
下期將繼續介紹汽車金融的第三種業務模式——融資租賃,歡迎保持關注。
作者:沈越天 威亞汽金 來源: 威亞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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