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的法律風險防范
(來源:濟南中院)
《民營企業常見法律風險防范指引》系列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并且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義務后,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具有避免一次性巨額資本支出、低成本、租金收取方式較為靈活、設備選擇自主性強等優勢,但在選擇融資租賃的過程中,也要注意防范以下法律風險:
避免簽署空白合同。企業通過融資租賃進行融資融物時,出租人處于強勢地位,通常使用出租人提供的空白合同文本,這些空白格式合同對出租人極其有利,對承租人極其苛刻,甚至還潛伏著許多陷阱。融資企業存在發生糾紛后被篡改合同的風險,因此應盡量避免。
避免因出租人違約而遭受損失。建議企業應約定租賃物到達并安裝試用合格后融資租賃合同正式生效。約定租賃物不得設置抵押以及用租賃物進行其他不利于租賃的任何行為,并在合同中對出租人各種違約行為進行較重的懲罰。
避免租賃物質量瑕疵時權利無保障。出租人因不負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一般不承擔質量保證責任,為了規避風險,減少糾紛,融資企業可以考慮:簽訂合同時,盡量要求出賣人承諾向承租人承擔質量責任;保留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干預選擇或直接確定工程機械的證據;發生質量問題時,書面向出賣人提出索賠,同時書面通知出租人需其協助的具體事項。
避免租賃物損毀滅失的風險。通常,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建議融資企業與出租人協商:①要求出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投保,減少企業對租賃物滅失的責任;②在租賃物損毀滅失情況下,補償數額的范圍以保護出租人對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實際損失為限;③租賃物損毀滅失導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不再負擔全部租金的支付義務,而是結合租賃物的折舊情況給予出租人以相應的補償款。
避免出租人因承租人欠付租金解除合同、收回設備時巨額的解約賠償風險。承租人如果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承租人面臨支付租金和逾期未交付違約金的風險,或者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收回設備后,還要支付出租人解約違約金。建議融資企業從以下幾個方面應對:①提供依據說明,合同是出租人為反復使用而制定的格式合同,如提供該出租人的其他融資租賃合同,要求按照不利于出租人原則理解合同有關解約賠償的約定;②盡量避免拖欠租金,即使欠付了,也盡量與出租人協商,避免被解除合同;③既然解除了合同,剩余租金就不應再支付了,對解約違約金太高的要求予以拒絕。
避免設備被回購風險。當承租人未按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等違約情形發生時,設備回購條件成就,制造商、銷售商應在收到出租人發出的回購通知后,無條件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價款,回購租賃物,出租人則向其轉讓租賃設備所有權。此時,承租企業面臨租賃物被收回、支付租金和違約金的責任,且租賃物回購價格相對市場價格偏低,企業損失嚴重。建議融資企業在對方引入回購人時提出反制或限制條款:如要求自身擁有優先購買權,防止回購價格偏低;約定企業擁有某些特定條件下對回購的抗辯權。
關于民營企業如何防范融資的法律風險,在這里再系統贅述一下:
(一)融資前的工作:⑴制定完備的融資計劃。首先,就融資規模而言,應當合理控制融資對象的數量和類型;其次,就貸款利率或融資回報率而言,企業應當依據實際經營狀況和還款能力,選擇合適的貸款利率或融資回報率,不要為了過分夸大企業經濟實力而向貸款人許諾超出企業承受能力范圍的高息作為融資回報,以防止其因無法承受高額利息而被套上還款的枷鎖;⑵制定完備的風險防控方案。
(二)融資過程中的工作:⑴提供真實的信息與證明資料;⑵簽訂規范的借款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融資成功后的工作:⑴將融資用途限定在企業生產經營方面;⑵有計劃地合理使用貸款資金;⑶發生糾紛后積極穩妥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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