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有瑕疵的,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責任
案情
A工廠與B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B公司購買D公司3臺機床,并出租給A工廠使用,租期2年,租賃期滿,A工廠向租賃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后,機床的所有權即歸A工廠。合同簽訂后,B公司按約向A工廠交付了3臺機床,而A工廠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其1臺有質量問題,導致出現大量的殘次品。現A工廠要求B公司承擔損害賠償。那么A工廠的要求是否合理?
律師說法
1、《合同法》第212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合同法》第244條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本案中,通過A工廠與B公司的交易過成可以看出,A工廠與B公司之間屬于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本案中,B公司屬于租賃公司,且購買D公司的機床是根據與A工廠的約定,因此不存在依賴B公司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B公司不承擔責任,A工廠要求B公司承擔損害賠償的要求不合理。
? 葛太紅 來源:中日商務法務信息
上一篇:融資租賃的法律風險防范
下一篇:汽車融資租賃行業“業務模式”合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