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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汽車融資租賃行業“業務模式”合規審查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19-11-27 / 閱讀:198

          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的業務模式,隨著監管的要求,也有不同的演變。現簡要介紹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的業務模式,并對其進行合規審查,以期在嚴監管、強合規的背景下,促進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的合規、合法發展,從而在經營發展時,避免企業或管理人員因業務模式問題導致違法犯罪。
          
          一、基本的業務模式
          
          1、直租模式
          
          2、售后回租模式
          
          上述兩種模式,是融資租賃行業的基本模式,正常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一般都是按照這種方式操作。其特點是法律關系明確,適用于資金充足的租賃平臺。
          
          二、業務模式的初步變形
          
          1、直租+“租金貸”
          
          2、售后回租+“租金貸”
          
          該種模式主要是由一些資金實力沒那么雄厚的融資租賃公司,為了實現資金的快速回收,引入銀行資金。
          
          在汽車融資租賃初始發展階段,該種模式盛行;因監管相對較松,銀行接受融租平臺為承租人申請“租金貸”提供擔保。但隨著監管的嚴格,嚴禁銀行接受沒有融資性擔保資質的公司提供擔保,因融租平臺不具有融資擔保資質,已無法采用該種模式。
          
          但據筆者了解,目前仍有單位采用這種模式開展業務;甚至在該模式已經產生糾紛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但被法院駁回。從合規及風險防控的角度來看,目前仍然采用該種模式的單位,應當盡快停止,或調整業務模式,以免受到監管調查,并進而引發刑事調查。
          
          三、業務模式的再變形
          
          隨著監管的嚴厲,汽車融資租賃行業為謀求發展,便與具有資質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如保險公司相結合,借用保險公司為承租人提供履約保函的方式,使得承租人能夠從銀行取得租金貸,并將租金貸一次性支付給融租平臺,進行一次性租金支付。該種模式以“售后回租+租金貸+履約保函”為典型。具體如下:
          
          該種模式較好地規避了銀行不能接受融租平臺提供擔保的禁令,也能解決融租平臺資金較少的問題,銀行發放的租金貸能夠使得融租平臺較快回籠資金,從而可以更多地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因此,受到很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或融租平臺的歡迎。
          
          這種模式還可以為保險公司增加業務來源,保險公司可以為此收取保費;因此,有些保險公司也在推廣該業務模式,并與其合作的融租平臺,采用該種模式進行操作。
          
          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模式的合規審查及合規方向
          
          1、合規審查。
          
          從上述融資租賃業務模式的變化來看,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既考慮到融租平臺的資金能力,也要考慮監管的變化,更重要的是政策的變化所引發的刑事法律風險。有時,解決了經濟上的資金不充分問題,往往會引發其他違法犯罪問題。這也是有些融租平臺最后會演變為犯罪的原因。
          
          上述“售后回租+租金貸+履約保函”模式,雖然解決了融租平臺沒有融資性擔保資質不能為銀行提供融資擔保的行為,但從合規的角度審查該模式,可能存在以下問題:
          
          其一,為保險公司的反擔保問題。如果承租人向銀行申請租金貸,保險公司為其開具履約保函,是種融資性擔保行為,但保險公司開具履約保函的前提如果是融租平臺為保險公司提供反擔保,那么該反擔保是否也會被理解為“融資性擔保”行為?
          
          其二,車輛不過戶問題。對于汽車融資租賃來說,如果車輛辦理過戶,則相對來說從登記的角度完成了車輛過戶,形式上完成了車輛買賣和回租的內容。但不少地方實行車輛指標政策,常常是車輛交易之后,無法辦理過戶。雖然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動產所有權并不是以登記為準,但在沒有辦理車輛過戶的情況下進行“資金”的交付,是否有被認定為借貸的可能性?
          
          其三,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合理性問題。承租人申請下來“租金貸”之后,承租人用來一次性支付租金。但既然是一次性支付租金,有些融租平臺還繼續分期收取后續租金,這是否合理?還有沒有事實上的依據?
          
          而且,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行為,也很容易讓人以為融資租賃關系已經消滅,因承租人已經支付完畢租賃費,根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承租人支付完畢租賃費用,車輛所有權應轉回給承租人。此時,車輛所有權的歸屬為誰?
          
          2、合規方向。
          
          在融租平臺自身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如何通過合法方式引入銀行“租金貸”,并解決一次性支付租金或快速收回“租金”的合理性問題?#p#分頁標題#e#
          
          在保險公司開具貸款履約保函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擔保行為屬于融資性擔保;為了促成承租人的貸款,保險公司要求融租平臺為保險公司提供反擔保;融租平臺為保險公司提供反擔保,但由于存在售后回租的車輛不過戶的情況,融租平臺要求承租人再提供一次反擔保,從而可以把車輛抵押在融租平臺名下。如何評價、定性融租平臺為保險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行為?是一般的保證擔保,還是融資性擔保?這一問題涉及到反擔保行為是否有效、融租平臺對承租人的追償權甚至是融租平臺是否非法經營融資性擔保的問題。
          
          因此,我們認為,如融租平臺今后繼續采用該種業務模式開展業務,其合規的方向主要是解決上述問題。否則,融租平臺將面臨較大的監管風險及刑事風險。
          
          作者:李明亮、宋澤軍  來源: 青律雜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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