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履行中的規范建議
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 譚軍、向蕓沂
融資租賃是與實體經濟聯系最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 在支持工業設備更新、促進農業經濟規模化、軌道交通、 高端設備、 汽車能源設施、 節能環保醫療服務、基礎設施等領域, 以及解決企業融資難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合同法》第237條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為:“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2條還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由此,融資租賃表面看是租賃合同,本質上是提供金融服務的融資業務。筆者在處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不良債權資產中梳理了部分具有典型意義的風險點,結合法律、司法解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規定,提出以下融資租賃合同履行中的規范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有真實、明確的租賃物
雖然是提供金融服務,但融資租賃合同區別于其他類型金融服務合同的最大的特征就是,承租人通過支付租金等費用使用租賃物實現融資的目的。但并非只要出租方和承租方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雙方就一定成立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具有融物特征,是法院在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中識別合同性質需要查明的重要事實。因缺乏融物屬性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將認定為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包括以下情況:
(1)因無確定的、客觀存在的租賃物(如沒有租賃設備相匹配的購買合同、設備購買發票、租賃物所有權顯著標識、中登網備案登記等);
(2)租賃物所有權未從出賣人處轉移至出租人(缺少租賃設備移交清單、交接記錄、租賃設備勘查記錄等);
從以上可以看出,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情況大致可分為缺乏明確具體或真實存在的租賃物和出賣的租賃物未按法律規定進行所有權轉移等情況。結果通常導致法院將此類合同糾紛按照民間借貸的關系進行審理。如果按照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將對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產生很大的影響。按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第31條的規定精神,若租賃業務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時,并違反規章規定的,不僅僅影響法律關系的認定,而是直接影響合同效力,較大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按上述《九民紀要》的觀點,名為融資租賃租賃實為民間借貸的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九民紀要》第52條規定了“高利轉貸”的認定,即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而實際操作中,出租人的資金往往為銀行或其他渠道融資。對于那些自有資金較少、業務不規范出租人,將產生巨大的法律風險。按照該條規定,如果融資租賃被認定為構成借貸關系,出借人購買租賃物的資金來源又非自有資金的,將被受理法院認定為無效民間借貸合同。如何審查資金來源,按《九民紀要》的觀點,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的合同一旦被認定為無效,將導致擔保合同的無效。這對出租人清收債權極為不利。無效的后果就是返還資金和按過錯賠償損失。主合同無效,將直接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從而使出租方收回本金產生風險。即便是能夠全部收回本金,但出租方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資金成本、經營管理成本將無法得到彌補,更不用說違約金和利息損失。作為專業的融資租賃公司很難說對于合同無效的過錯沒有責任。因此,對于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出租方有可能要分擔一部分。
二、規范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建議
根據筆者處理的數起融資租賃案件,完全沒有租賃物的合同很少。但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由于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更看重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功能,對于租賃物的相關資料如購買合同、發票、清單等資料的保存和移交都不夠重視,更沒有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的相關登記工作。這些,對于日后合同發生糾紛,證明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成立,將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進一步規范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和交付就顯得特別重要了。我們在總結實務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如下訂立和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建議:
(一)合同及相關函件和有關租賃物交接文件的面簽以及印章真實性應核驗,從形式上控制法律風險。
1、簽訂合同前,對項目和融資企業、擔保人進行盡職調查。
在辦理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除通過當面詢問、驗證,了解客戶真實的經營現狀,社會關系、擔保能力外,必要時還可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采用盡職調查的方式,如到工商、不動產等行政管理登記部門等,現場調取最新權屬等登記信息。#p#分頁標題#e#
2、交易和相關文件訂立時,堅持親歷親為原則。
訂立合同及相關交易文件時,出租人務必堅持親歷親為原則,對承租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應親見本人、親見本人簽字、親見原件以及最新權屬(工商)登記信息,以保證簽章(拓印)真實性。
若客觀情況不允許落實親歷親為操作,要求法定代表人面簽的,可酌情采取公證作為風控措施,以保證當事人簽章的真實性。
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第三人簽字時,特別注意下列書面審查工作:
①明確授權代理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宜的授權具體內容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②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法定代表人對代理人簽署相關文本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承諾。
3、客戶單位印章真實性核驗
(1)要求客戶單位提供最新調取的公安局審批或工商登記機關備案登記的印章;
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申領營業執照后,憑照刻章,并將印章通過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備案登記。經過公安局審批的印章均刻有唯一的數字編碼。可借此肉眼識別時;但無編碼的印章未經過公安局審批,屬于私刻印章。其加蓋的合同效力有爭議。
(2)建立印模
可令單位客戶在貴司建立印模,對蓋章進行驗印;在建模過程中,仍應注意對業務經辦人的資格審查。
(3)比照其他文件中的印章
令單位客戶提供已有文件中的蓋章加以比對,最好是單位客戶與公權力機關(例如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發生法律關系的文件。
(4)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執行對外業務,無須另行授權,其行為代表單位。單位應承擔法定代表人法律規定的相關法律后果。建議禁止自然人加蓋“私章”代替“簽字”的行為;其在確定客戶身份方面的效力遠不如簽字或摁印。
(二)、融資租賃租賃物轉移、交付的注意事項
1.辦理租賃物登記時應當明確具體登記租賃物的詳情
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辦理租賃物登記手續時未明確具體租賃物詳情,就可能導致出租人無證據證明其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
2.出租人未標識租賃物,承租人另行出售或設定抵押的,第三人可能善意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抵押權。從而對出租人行使租賃物的所有權構成障礙。因此,建議出租人在移交租賃物時,應當在租賃物顯著位置加貼出租人為所有權人的標識。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操作規則》相關規定,發起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融資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租賃物的程度。對于設備等動產可根據“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識別。“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是指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機器設備的機身號碼或序列號及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行業慣例形成的租賃財產標識編碼。出租人未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可能善意取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從而出租人無法主張其所有權。
3.售后回租業務中出租人應取得并保留租賃物的購買發票、采購合同和付款憑證、登記權證、產權轉移憑證等相關資料。
出租人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未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和付款憑證構成重大過失,不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在存在權利沖突時,可能無法取得受讓標的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出租人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并未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和付款憑證,根據該法律規定,出租人在受讓動產時存在違反交易習慣的情形即可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從而造成出租人無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后果。
融資租賃業務的廣泛開展,對各級政府和工程總承包人解決大型設施、設備的融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于其融資模式的獨特性,使其在運用中會存在一定風險。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往往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同時,會增加一些增信措施,如合同中約定出賣人的回購義務、增加保證人或擔保人提供物保,約定加速到期等措施,進一步減少合同履行的風險。對于不動產和知識產權甚至特許經營權能否成為融資租賃物等問題,尚待關注和研究。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相關法律問題和實務操作方面需要探討的問題非常多,作者在這里僅僅是拋磚引玉,希望大家共同關注和討論。#p#分頁標題#e#
來源:海壇特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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