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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融資租賃離民間借貸有多遠?


        編輯:admin / 發布時間:2020-05-29 / 閱讀:325

          離開租賃物,融資租賃距離民間借貸就不遠了……
          
          十多年前,筆者剛剛進入融資租賃行業,做風險培訓講到租賃物的重要性時,會著重強調兩大功能:1、為債權提供擔保;2、為業務穿上合法外衣。然后反復闡述一堆理由:融資租賃本質是資金生意,我國禁止企業間從事借貸,從事資金業務須持牌經營。融資租賃同銀行信貸、信托、小貸和典當等行業一樣,本質上都是資金生意,大家之所以開展這些資金業務不被認定為企業借貸,是因為各自穿上了合法的外衣。租賃公司一定要格外重視租賃物,選好、“穿好”合適的租賃物外衣,避免出現“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的情況。
          
          那些年,筆者陸續論證了一些創新型租賃產品,比如綠化資產、房地產、在建船舶、汽車、道路等。結論各有不同:有些持肯定態度,比如汽車;有些持有條件支持態度,如綠化資產、在建船舶;有些持否定態度,如房地產。每個產品都具有特殊性,結合當時的政策法規和經濟考量,展開來都是一份詳實的產品合規報告。簡單說來,筆者判斷的核心因素之一在于租賃物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租賃公司不能取得或者及時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則不構成融資租賃,基于融資實質,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借貸。
          
          1、借貸
          
          借貸是個古今中外一直存在的行業。在我國,借貸大致分為“借”與“貸”。“借”以非金融機構為主體,“貸”以金融機構為主體。金融機構對外稱“貸款”,對內稱同業。非金融機構借貸又可稱為民間借貸,按借貸主體不同又分為以公民為主體發生的借貸和企業之間借貸兩種。
          
          2、是非
          
          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合法的民間借貸僅限于以公民為主體發生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被嚴令禁止。
          
          “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貸款通則》第61條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3、影響
          
          回到本文開始,如果從事資金業務的企業沒有穿好“合法”的外衣,直面企業借貸的實質,其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由此帶來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諸如利息計算與收繳、擔保無效等。不同時期、不同地區法院對此看法不一,相關判例也各有不同。經過多年的發展,業內對此已慢慢形成統一明確的結論,相關文章已有整理介紹,本文不再贅述,好在本金和合理利息均能得到支持。
          
          4、收編
          
          經濟高速發展,社會不斷變遷。不知何時開始,流動性過剩的概念悄然走進尋常百姓家。金融工具層出不窮,線下信托、擔保、租賃、小貸、典當、保理突飛猛進,線上眾籌、P2P、定融風起云涌,一時間好不熱鬧,跑步進入全民融資時代。
          
          法律也及時呼應社會現實,打破多年禁錮,將企業借貸收編入民間借貸范疇,允許企業依法開展借貸業務。
          
          “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
          
          打破禁錮的同時,司法解釋也對企業借貸進行了約束性規定,如第十一條將場景設定“為生產、經營需要”,第十四條規定“高利轉貸無效”等。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
          
          但是何為“生產、經營需要”,何為“高利轉貸”有待明確解釋,在明確解釋出臺之前,大家自行理解地辦啦。#p#分頁標題#e#
          
          5、變化
          
          “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
          
          市場現實和司法態度再次堅定“租賃是形式,融資是本質”的行業信念。即使形式不在,融資的本質還是會得到法律的承認,“實為借貸”的年利率不超過24%就好了。于是低值高估、不過戶、重復乃至虛擬的租賃物各行其道,行業異象再起。
          
          6、整頓
          
          “眼見他起高樓,眼見他樓塌了”。隨著一顆顆昔日金融之星相繼暴雷,國家啟動又一輪行業整頓,民間借貸領域中“套路貸”、“高利轉貸”和“職業放貸”成為整頓重點。
          
          “…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套路貸”多見于C端消費金融,融資租賃公司多為B端客戶,C端客戶業務相對較少,“高利轉貸”和“職業放貸”才是融資租賃公司需要關注的重點。
          
          7、高利
          
          “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
          
          “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2條
          
          4年以后,司法解釋對“高利轉貸”行為做出了明確解釋,采從寬標準,只要不是自有資金且從中牟利即認定為“高利”。對于善用杠桿的融資租賃公司來說,自有資金有限,一旦被認定為“實為借貸”,基本上也就等同于“高利”轉貸行為了。
          
          8、職業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3條
          
          江浙兩省經濟發達,民間資本較多,兩地結合本地實際分別制定了相應的職業放貸人認定標準。江蘇較為簡單,全省范圍內年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即被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
          
          “二、各基層人民法院要根據自身實際,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首先要進行關聯案件查詢,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系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該出借人應當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通過案件審理或者其他途徑可以初步確定為職業放貸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數量的限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
          
          浙江有濃厚的民間借貸傳統,民間借貸案件相對集中,地方法院在制定準入標準時,除考慮關聯案件數量外,還將期限、利率、金額、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納入考察因素:
          
          “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并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p#分頁標題#e#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于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自職業放貸人名錄公布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該名錄上人員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項認定職業放貸人標準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將其從職業放貸人名錄上撤出。”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
          
          一旦被列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企業將受到政府的重點審查,有可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9、入罪
          
          “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高利轉貸、職業放貸只是使“實為借貸”的租賃合同再次無效,如果職業放貸人的合同實際年利率超過36%,則有可能步入非法放貸的刑法范疇。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
          
          “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
          
          10、小結
          
          梳理這么多,最后小結一句。金融是特許行業,拿到牌照只是進入行業的第一步,緊密聯系市場,仔細打磨產品,依法合規經營,才是金融企業的長盛不衰之道。融資租賃公司要格外重視租賃物,“物權”與“債權”比翼齊飛,才能走的平穩,走的長遠。
          
          來源: 洋哥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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