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金租后,商租做城投的路也被堵上
來源:租賃誠語 ,作者城語誠言
來源:租賃誠語 ,作者城語誠言10月2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嚴禁開展涉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業務的通知》,提出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遵守《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號)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開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業務。公告中,以下三點內容得到明確強調:一是要完善盡職調查,不得違法違規提供實際依靠財政資金償還的融資。
二是要規范租賃物管理,不得以公益性資產、在建工程作為租賃物。
三是要不得違規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要求擔保、承諾還款等。
回顧2021年銀保監會發布的15號文《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導意見》,融資租賃公司該如何應對監管政策,下一步該如何處理城投平臺業務?
通告原文關于嚴禁開展涉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業務的通知時間 : 2022-10-25 09:32 來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各融資租賃公司:近期,財政部通報個別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通過融資租賃公司等渠道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嚴重影響了隱性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工作成效。為進一步規范融資租賃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推動我市融資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嚴禁開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業務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遵守《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號)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開展涉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業務。一是要完善盡職調查,建立重大項目風險評估機制,審慎評估融資主體的還款能力和還款來源,不得違法違規提供實際依靠財政資金償還的融資。二是要規范租賃物管理,嚴格限制以不能變現的財產作為租賃物,不得以公益性資產(包括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共文化設施、公園、公共廣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市政道路、非收費橋梁、非經營性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工的不動產、構筑物)、未取得所有權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三是要強化資金投向管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
二、全面排查涉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存量業務各融資租賃公司應切實履行風險管理主體責任,全面開展涉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業務自查工作,徹底摸清相關業務存量及其風險情況。一旦發現存在相關存量業務,要迅速制定處置方案,逐筆明確還款日期、還款金額和償債資金來源,穩妥有序化解風險,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三、及時報送涉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業務情況各融資租賃公司應認真梳理涉地方城投類項目,重點排查城投類項目是否涉地方隱性債務,按要求填報《融資租賃企業專項排查表》(見附件),確保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將表格的電子版和蓋章掃描件于11月4日前發送至郵箱rzzl@qh.sz.gov.cn,我局將進行嚴格審核。
下一步,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將持續強化監管,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并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各融資租賃公司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新增隱性債務的情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問責一起”。
附件:融資租賃企業專項排查表(XX融資租賃公司)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5日延伸閱讀(來源:租賃誠語)
銀保監〔2021〕15號文簡析及城投業務應對策略一、文件總評《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21〕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近期已經發布并一度在網絡流傳。較之前期的文件,15號文細化了操作事項,對當前融資平臺融資中的具體現象直接喊停,讓部分金融機構感受到沖擊。但是究其本質,只是對前期文件的深入,并無實質性突破。
文件尤其強調防范風險,考慮了政策實際執行層面的諸多細節,仍在一定程度上留出了回旋空間,因此不必過度悲觀。文件并不是要“終結城投”,而是試圖改變城投市場格局,重新進行市場資源的配置。
從這個角度來說,隱債城投平臺受到的限制越多,越是間接說明政府認可其公益性,對其債務會進行接納管理,其最終的信用風險反而會比較小。
同時也應該看到,文件最終執行力度如何,有待確認。一是之前的每項制度盡管三令五申,但是實際中完全到位的情況較少。二是如若政策執行力度較大,部分債務負擔過重、區域發展前景不明朗的區域平臺發生規模化信用風險,執行力度將打折。
二、核心要求15號文核心要求是防范城投債務風險。文件第一部分整體要求即提出“持續做好常態化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工作,進一步規范銀行保險機構、地方政府相關融資業務,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隨即細則提到“二、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三、妥善化解存量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四、強化風險管理”。因此核心要求還是防范城投債務風險,并且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風險底線”。因此,文件并非要否定城投業務,而是為了進一步控制其風險,規范其發展,并非完全利空的文件。
三、短期風險文件要求,對承擔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不得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
有分析認為,15號文控制流動貸款的原因之一,即地方政府很多傾向于用流貸來償還利息,而非減少本金,所以要控制流貸。(之前的土地出讓金等沒有用于償債,反而用于新建項目,加之新建項目仍需要配套資金,導致負債規模越來越大)。
盡管政策已經考慮了本金的借新還舊風險,但并未完全考慮到利息的風險。事實上近年來很多城投的利息也是靠借新還舊苦苦支撐,如果利息不能靠發債、流貸償還,對流動貸款依賴程度比較高的平臺短期內出現流動性緊張的可能性比較大。
但從融資結構來看,長期借款等資金基本是城投公司的主要間接融資來源,資金主要投向土地整理、基礎設施建設等傳統業務;短期借款占比一般相對不高,故盡管“15號文”對于新增短期流動資金融資的嚴格限制,對于地方主要城投公司而言,總體沖擊有限。
四、政策障礙15號文中,業內認為對繼續操作城投業務形成明顯障礙的主要有以下幾點:(一)不得通過信托資金、流動資金貸款或其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置換存量隱性債務,不得置換明股實債類債務。
(二)對承擔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不得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
(三)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規范各類業務管理,不得通過理財、信托、保險、融資租賃等方式違規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繞道置換不符合條件的隱性債務。
上述規定尤其是對非銀非標介入城投業務產生重大影響。
五、操作空間但細究原文,城投業務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間。
(一)對未承擔隱性債務的平臺對于不涉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銀行保險機構應落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政策要求,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合規審慎授信,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即上述部分中的障礙,主要針對隱性債務和承擔隱性債務的融資平臺,對未承擔隱性債務的平臺約束力度相對較小。
(二)對承擔隱性債務的平臺文中要求,對承擔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不得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但是隨即又強調,對必要的在建項目允許在不擴大建設規模和防范風險的提前下,繼續提供融資,避免出現工程爛尾。
即可以在建項目貸款的名義對隱債平臺提供融資。
六、操作細節文件就部分操作細節提出了明確要求:(一)項目申請環節:對確因經營需要且符合項目融資要求的,必須由客戶報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審核確認,銀行保險機構將審核確認情況作為審批融資的前提條件,同時嚴禁以審核確定名義進行變相擔保。因此,隱債平臺融資需要當地人民政府書面批準。但是,實際操作中,當地人民政府是否愿意簽字是一個難題。
(二)盡職調查環節:銀行保險機構向地方政府相關客戶提供融資前應查詢財政部融資平臺公司債務及中長期支出事項監測平臺,根據查詢結果實施分類管理。今后的盡調材料中需要補充相關查詢佐證。
(三)合同簽署環節:銀行保險機構應在合同中約定,一旦發現客戶違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將終止提供融資,已簽訂融資合同的終止提款。這要求我們在合同中進行資金用途約定。
七、存量化債存量隱性債務化解方面,“15號”文要求優先化解期限短、涉眾廣、利率高、剛性兌付預期強的債務,防范存量隱性債務資金鏈斷裂的風險;提出短期償債壓力較大的到期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可適當延長期限,探索降低債務利息成本。
對持有已到期或未來一兩年到期債務,涉及金融機構眾多、還款困難的的融資平臺來說,或將迎來化解的有利時機。對金融機構來說,“可適當延長期限”的描述為重組展期提供了政策保障。上述規定進一步為金融機構化解存量逾期項目風險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利于維護資產質量的安全性。
八、合法依據文中提出“設立區域風險限額。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密切關注相關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等級、財政信用情況等,對債務率高的地區要加強融資平臺公司的區域風險管理”。公司公用事業準入指引中設置了相關區域經濟指標,這是符合監管指導意見的。公用事業項目的操作今后仍然需要以分析區域經濟實力為前提和基礎。拋開區域經濟分析,而糾纏于主體經營情況是片面的,甚至是錯誤的。
九、應對方案(一)暫停投放,保持觀望當前,業內對15號文的反饋莫衷一是(具體見第十部分),地方監管機構也沒有明確的指導意見。且當前許多同業機構存量逾期較多,流動性緊張,新增投放困難。
因此,當前暫停項目審批和投放,觀望一段時間,探察市場和監管反應,或是當前比較理想的應對策略。
(二)完善模式,繼續推進1.修改業務模式原有的模式越來越不能適應新的監管精神,需要對其進行修改完善。總體原則即“以地方財政實力為核心,以在建項目貸款為形式”,向地方融資平臺提供資金。按照項目貸款模式對盡調資料、審查內容進行修改,完成形式上的合規性。同時,可以適度介入一批有區域市政專營屬性,穩定經營收入的市場化項目,例如水電氣熱及公共交通類項目。
2.豐富租賃物傳統的城投項目以道路管網等構筑物為租賃物,這在今年各地的監管指導意見中已經受到了明確的限制。探討合規適格的租賃物成為當前公用事業發展不可回避的問題。可以考慮以下兩種方式:方式一:如前文所言,適度介入一批有區域市政專營屬性,穩定經營收入的市場化項目,例如水電氣熱及公共交通類項目,選取非構筑物作為租賃物。
方式二:當前城投都在力推轉型,因此主要的城投公司名下往往都具有產業化公司,可以考慮將產業化公司名下的非租賃物劃撥至承租人名下,以此作為項目租賃物進行操作。
3.調整操作主體盡管文件強調“對必要的在建項目允許在不擴大建設規模和防范風險的提前下,繼續提供融資,避免出現工程爛尾”,但又要求“對確因經營需要且符合項目融資要求的,必須由客戶報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審核確認”。在現實操作中,恐怕較難拿到人民政府的批復。
所以,如果嚴格落實文件精神,則操作中需要避開承擔隱性債務的城投主體,這也就意味著現有很多同業要求“承租人為發債平臺”的要求基本失靈,因為發債平臺多數都承擔隱性債務。當前較為可行的途徑即選擇承擔隱債城投的下屬子公司作為承租人,由母公司作為擔保人來進行操作。
但該種模式下,如何評定平臺層級,確定授信額度將成為新的課題。
(三)逐步叫停,全面轉型逐步壓縮新增投放,以化解存量項目為主要工作目標。同時,著手推動業務轉型,探索專業化方向。在探索的過程中,需要密切關注以下幾點:1.緊密結合國家“十四五”戰略規劃,按照戰略規劃中指引的方向研究,細化介入的方向,明確介入的客戶,摸索商業模式。
在轉型的過程中,首先需要明確自身業務定位,發現自身優勢,避免跟隨扎堆一哄而上。比如現在雙碳背景下,各家金融公司又扎堆做光伏、風電,天量資金的涌入,很可能帶來行業狂熱無序發展,野蠻廝殺之后頭部強者勝出,多數企業一地雞毛。對金融機構而言,前期營銷將不可避免的出現價格戰,頂峰過去可能出現較多逾期,重演公用事業的一幕。因此,找準自己的定位和戰略,才是長久之計。
2.自身如何定位需要充分結合股東資源來通盤考慮。金融租賃公司在專業化創新方面應在符合國家戰略規劃的前提下,充分結合股東優勢來推進。如股東為交通基建龍頭,則可以在新能源方向考慮在服務區設立新能源充電樁、換電站等;高端裝備領域可以考慮道橋機械設備等。諸此設想,不一而足。如果無法得到股東的資源支持,專業化創新做大做強較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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