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出借融資租賃經營資質!上海發布融資租賃公司監管暫行辦法
來源 | 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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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關于印發《上海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其中提到,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企業名稱、經營范圍中標明“融資租賃”字樣。在上海市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七千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開展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各類地方交易場所、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以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轉讓(含債權或收益權轉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向社會公眾融資(依法開展的股權融資,以及國家及本市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五)出借、出租融資租賃經營資質;
(六)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催討債務或處置租賃物;
(七)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活動。
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融資租賃公司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控行業風險,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2號),以及《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公司,是指依法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賃公司)。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從事融資租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審慎、規范有序、創新發展的原則,堅持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標,推動融資租賃公司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本市融資租賃行業信息共享與協同監管機制,完善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體系,研究解決行業重大問題、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切實加強行業監管、防范行業風險、促進行業發展。
本市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行業相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機制,做好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融資租賃公司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制定監管細則、開展調查統計,組織行業風險監測預警、防范處置及投訴舉報事項處理等職責。
本市各區人民政府承擔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區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要求,對登記注冊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公司承擔初步審查、信息統計、事中事后監管等職責,組織風險監測預警、防范處置及投訴舉報事項調查處理等有關工作,并負責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量本行政區域融資租賃公司的機構數量、資產規模等因素,增強監管力量、提升監管能力,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或外部專業人員參與日常監管,并將相應費用支出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第八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立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信息平臺,開展監管信息歸集、行業數據統計和風險監測預警等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之間監管信息的互聯共享,定期分析研判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狀況,提出風險預警和處置建議,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的事中事后協同監管。#p#分頁標題#e#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企業名稱、經營范圍中標明“融資租賃”字樣。
第十條 在本市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向擬注冊區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行業管理部門初審通過后,將初審意見及企業申請材料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意見。
第十一條 在本市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七千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應當全部以貨幣資金出資,并且有明確、合理的實繳到位計劃;
(二)已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及財務管理、風險控制等主要內控制度;
(三)有明確的發展戰略、清晰的盈利及風險控制模式;
(四)股東一般為設立滿一年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信用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三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五)各股東入股資金均為自有貨幣資金,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主要股東財務狀況良好,具備與擬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相應的資本實力和資金實力;
(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三年內(其他主要股東承諾一年內)不直接或變相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份),并在融資租賃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良好,有必要的專業背景與從業經驗,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三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一名熟悉風險控制、合規管理的專業人才;
(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在本市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及新設信息登記表;
(二)各股東出資協議;
(三)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以及財務管理、風險控制等主要內控制度;
(四)各股東營業執照正本(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五)股東最近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以及最近一期(申請日前三個月內)財務會計報表;
(六)境內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
(七)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
(八)公司實際經營場所產權證書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九)如股東及其關聯方中有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提交有關企業名單及其上年度簡要經營情況;
(十)股東承諾書。
第十三條 股東承諾書應當由擬設融資租賃公司的全體股東共同簽署,內容應當包括:
(一)提交的設立申請材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
(二)各股東信用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三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三)各股東入股資金均為自有資金、來源合法;在融資租賃公司設立時或設立后六個月內按注冊資本及時實繳出資,以保障實質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四)控股股東三年內(其他股東一年內)不對外轉讓所持有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權(份),不將所持有的股權(份)對外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
(五)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后,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依法誠信規范經營,及時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六)股東自愿承諾的其他事項。
鼓勵擬設融資租賃公司控股股東建立承擔剩余風險責任的制度安排,書面承諾在融資租賃公司解散或者不再經營融資租賃相關業務后,承擔其未清償債務。
第十四條 本市注冊的內資租賃企業申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或者本市注冊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申請變更為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按照內資融資租賃試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下列事項,應當參照設立條件、程序申請辦理:
(一)變更名稱、組織形式(不包括在名稱中去除“融資租賃”字樣、不再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情形);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跨區變更住所;
(五)變更控股股東、新增主要股東;
(六)設立全資、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機構;
(七)合并、分立。#p#分頁標題#e#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下列基本事項,應當在首次登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定的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時進行初始備案;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在市場監管部門完成登記(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不涉及登記(備案)的,在相關事項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定的監督管理信息平臺修改有關信息、進行變更備案:
(一)主體信息,包括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地址、聯系地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公司監管聯絡人員及聯系方式等;
(二)公司章程;
(三)各股東(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他主要股東)名稱及其認繳資本、實繳資本、持股比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SPV項目公司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注銷;
(六)投資設立、入股(或退出、注銷)其他企業法人或經濟組織。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對未到期債務及相關責任承擔做出安排,并依法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融資租賃公司不再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在名稱、經營范圍中不得再使用“融資租賃”相關的字樣。
融資租賃公司解散或者不再經營融資租賃相關業務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區行業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相關情況,并提交資產狀況證明及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材料。
第三章 業務經營與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
(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或租賃資產;
(五)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立足自身資源稟賦,重點支持符合國家及本市產業導向的行業、企業,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服務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涉個人客戶相關業務,應當在風險總體可控、經營可持續的前提下,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穩妥審慎開展。
鼓勵融資租賃公司逐步提高直接租賃業務占比,持續增強租賃資產管理能力,開展專業化、差異化經營。
第二十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一般應當為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固定資產(國家及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無處分權、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向銀保監會監管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也可以通過股東借款、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轉讓融資租賃資產等渠道融資;融資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開展下列業務或活動:
(一)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
(三)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各類地方交易場所、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以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轉讓(含債權或收益權轉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向社會公眾融資(依法開展的股權融資,以及國家及本市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五)出借、出租融資租賃經營資質;
(六)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催討債務或處置租賃物;
(七)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禁止開展的其他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由租賃物購買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另有約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完善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p#分頁標題#e#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識別、控制和化解風險。
第二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商業原則,獨立交易、定價公允,以不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融資租賃公司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批準。
融資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二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一般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租賃物權屬登記,及時將相關權屬狀態予以公示。法律法規對有關租賃物的權屬登記另有規定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向客戶收取的租金、費用、違約金等,應當事先告知并明確約定具體金額或收取標準;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或司法解釋有明確標準的,不得超出規定標準。
第二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是否存在減值,及時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計提減值準備。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三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管理制度,真實、準確地核算、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融資租賃公司對轉租賃等形式的融資租賃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轉租賃應當經出租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和準備金制度。在準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支持具備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依法接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持續加強信用風險管理。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百分之六十。
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八倍。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四)全部關聯度。融資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五)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一般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并執行網絡信息安全相關制度,完善自身業務信息系統,定期對業務信息系統及企業網站、APP程序、微信公眾號等宣傳獲客渠道進行檢視、升級、維護,及時采取有效技術措施,防范病毒和網絡攻擊,確保公司信息安全。通過互聯網為客戶提供相關服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開展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
第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向個人客戶如實、充分揭示相關產品或服務的風險,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應當依法保障個人客戶的財產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等合法權益。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客戶信息安全保護制度,不得不當使用或泄露客戶相關信息。#p#分頁標題#e#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爭議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及時處理與客戶的相關爭議。
第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依法開展營銷宣傳,不得發布與業務資質范圍不一致的營銷宣傳內容,不得虛假、夸大或者片面宣傳相關產品、服務,不得開展其他違法違規營銷宣傳活動。
第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監管要求,履行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義務,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要求通過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定的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定期報送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年(季、月)度經營信息、統計報表,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以下足以危及公司持續經營的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注冊地所在區行業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同時通過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定的監督管理信息平臺進行在線報告(事態緊急的可在二十四小時內先行口頭報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書面報告、進行在線報告;下同):
(一)可能導致三個月內應償付(兌付)的負債總額中超過百分之五十部分無法按期償付(兌付)的重大流動性困難;
(二)標的額超過公司凈資產百分之三十的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
(三)超過公司凈資產百分之三十的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四)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
(五)公司或其主要負責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刑事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六)群體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發事件;
(七)重大負面輿情,以及其他足以危及公司持續經營的重大風險事件。
融資租賃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規定的重大風險事件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注冊地所在區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進行報告。
第四十條 融資租賃公司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定的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在線報告(如相關情形發生較為頻繁的,也可于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批量集中報告上月度有關情況):
(一)直接或間接在境內外上市、發行債券、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或者發生其他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債務;
(二)發生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三)為股東或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為自身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除外),或者發生其他單筆金額超過凈資產百分之二十的對外擔保等或有負債;
(四)發生單筆金額占公司凈資產百分之五以上,或者該筆交易發生后公司與相關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公司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關聯交易(不包含本條第(三)項所列情形);
(五)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六)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七)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受到相關部門較大金額罰款(企業被處以五十萬元以上罰款,或自然人被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拘留等重大行政處罰;
(八)尚未構成本條款所列重大風險事件,但對公司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每年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檢查計劃,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持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
第四十二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全面持續收集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管理和風險信息,清晰連續地了解和掌握企業基本狀況。
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重點關注登記注冊在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公司的財務狀況、業務開展情況及經營風險,評價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措施的有效性,關注風險外溢和交叉傳染情況。
第四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和風險監管要求,加大對融資租賃公司現場檢查力度,提升現場檢查深度和廣度,提高現場檢查的質量和效率。#p#分頁標題#e#
現場檢查可以采取詢問融資租賃公司工作人員,調取、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系統數據,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第四十四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綜合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有關情況,統一組織對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監管評級,進行分類監督管理。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區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監管評級情況,決定監督檢查的頻次、范圍和需要采取的監管措施等。
第四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區行業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融資租賃公司存在涉嫌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監管要求的行為,或者存在失聯、空殼、不配合監管等其他風險隱患及問題的,可以采取進行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出示風險警示函、公示公告、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
發生前款情形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區行業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融資租賃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對公司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等事項作出說明。
融資租賃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責令暫停相關業務、責令停止增設分支機構等控制風險擴大的措施。融資租賃公司的重大風險無法消除或者不能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依法取消其業務資質或試點資格,并勸導其變更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或自愿注銷。
第四十六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指導和監督各區推進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工作,各區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度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與發展情況。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建立履職評價制度,對各區行業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履職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監管機制建設情況,日常監管工作開展情況,風險監測預警和防范處置情況,信訪投訴舉報事項辦理答復情況,各類材料、信息報送情況,監管檔案管理情況等。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根據履職評價結果,可將監管工作不到位的區列為高監管風險區域,采取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對監管工作規范有序的區,在辦理相關監管工作事項時予以優先支持。
第四十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依照章程開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行業自律規則,督促、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實施自律管理;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建議和訴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工作;
(三)督促會員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開展糾紛調解,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調查處理針對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
(五)組織開展會員培訓與交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機構發揮專業作用,通過內控評估、合規評價、核查審計、信用評級等方式,參與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檢查工作,促進本市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視情節輕重,依據《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試點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一)未按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備案,或者未按要求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及其他重大事項、報送經營信息或其他材料,或者在發生風險事件時未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妨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區行業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隱瞞、毀滅、轉移相關材料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的經營行為。
第五十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融資租賃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依據《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必要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存在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監管制度所列經營異常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區行業管理部門可向社會公告相關情況,必要時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在融資租賃公司設立、變更及日常監管過程中出具法律意見書、核查審計報告等文件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應文件,并應對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區行業管理部門發現有關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可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自律組織。#p#分頁標題#e#
第五十三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各區行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除本辦法明確事項外,浦東新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其他相關區域可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監管工作安排,負責本區域融資租賃公司的其他有關監管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控股股東,是指持有融資租賃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或者表決權,以及持有股權或者表決權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足以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或者其他出資人。
本辦法所稱主要股東,是指持有融資租賃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權或者表決權、但尚不構成控股的股東或者其他出資人。
本辦法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融資租賃公司的直接出資人,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融資租賃公司的人。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可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規定予以認定。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融資租賃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風險控制、合規稽核、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相關職責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風險資產,按照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投資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本辦法所稱失聯,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無法取得聯系;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連續三個月以上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月度經營信息。
本辦法所稱空殼,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并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成立六個月以上,但無實繳注冊資本;近六個月監管信息顯示無經營;近六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
第五十六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市場環境變化,對在航空航運、海工裝備、集成電路、醫療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節能環保、基礎設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政策導向領域開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可結合監管評級情況,對其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的監管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原則上應當在2023年6月30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監管要求。經營飛機、船舶等租賃期較長的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可通過注冊地所在區行業管理部門向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請適當延長過渡期。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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